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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八类“民告官”被诉方负责人须出庭

2015年01月19日 09:24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

  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明确八类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除特殊情况外,审议八类案件时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原告人数在10人以上的;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办法》要求,行政应诉通知书一般由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收,该机构主要办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形成的诉讼案件,其他案件由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办理。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至2名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向行政机关报告调解情况。

  同时,《办法》明确,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造成不良后果的;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强化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履行裁判文书方面的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与原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这样,全省复议机关应诉案件每年将增加1400件左右,比现有案件量增加10多倍。(记者杨柳)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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