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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预防课上收到“小纸条” 查处贪污窝串案

2015年01月19日 09:4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郭山泽/漫画

  检察官在一堂常规预防课上,意外收到了一张小纸条,凭借这张小纸条,云南省陇川县检察院及时查处了一起贪污窝串案。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相结合不仅是法律监督的职能所在,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关键。”德宏州检察院预防处处长李兴民对记者介绍。

  预防课上收到“小纸条”

  2014年3月28日,陇川县检察院预防科干警张全俊去县农业局做预防讲座。近年来,干警受邀作预防讲座已成常态。

  两个小时的授课时间里,张全俊专门安排了一个互动环节,就是结合大家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接受咨询。张全俊在整理大家所提问题时,意外发现一张纸条,纸条上写着“糖办项目,损公肥私,检察坐视,贻笑大方”。

  “我猜测是课间休息时,有人塞到我的课件里的。”张全俊说,直觉告诉他,这里面一定有问题。回到单位,他立刻将此事汇报给检察长王莉琼。

  “立刻展开摸底调查。”王莉琼当场表态。由于此前检察干警在办案中曾接触过陇川县糖业生产办公室,反贪干警很快就在该单位的会计凭证里查出了端倪。

  同年3月29日,该院依法对该单位主任李文安、出纳陈永梅、副主任宋永庆涉嫌贪污罪一案立案侦查。查案之初,面对侦查人员出示的各项证据,李文安的心理防线轰然坍塌,对犯罪行为“和盘托出”。

  出纳陈永梅得知李文安已如实交代后,也提笔在纸上写下所有的犯罪过程。

  糖办私设“小金库”

  经检察机关查明,李文安、陈永梅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单位项目资金后存入小金库。2012年,李文安擅自决定将小金库内的7万元资金私分,其中李文安分得2万元,陈永梅分得1万元,宋永庆在明知该笔款性质的情况下仍收下2万元,其余2万元分给了糖办的两名相关人员,2人对资金性质毫不知情。

  2014年1月,李文安与陈永梅再次将小金库59万元资金私分,其中李文安分得35万元,陈永梅分得24万元,随后陈永梅将小金库账目销毁。

  在将小金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后,为逃避调查,李文安指使陈永梅将小金库账目销毁,并要求其拒绝透露与此相关的情况。

  面对办案干警,宋永庆悔恨交加,并写下一份“请求书”:“我怀着无比自责、内疚的心情向你们递交请求书,深刻反省我的错误,同时,结合自身的一些情况,向你们提出对我从轻处理的请求。那年,单位领导安排我到挂钩点开展新农村建设和禁毒防艾工作,因资金有限及私车常常被公用等,我希望有一点下乡补助。有一天,主任李文安叫我到他办公室,说发点工作经费,一人2万元。当时,我很高兴,没多想。直到检察院的人来找我,我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才明白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党纪国法……”

  检察建议堵住监督缺位

  陇川县检察院在查办案件的同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步步跟进。预防科干警及时同步开展预防调研工作,查清案件的发案原因主要在于监督缺位。

  据调查,陇川县糖业生产办公室是隶属于陇川县农业局的二级单位,实施独立的财务核算,但因人员配置及机构设置的原因,造成财务工作长期监督缺位,致使李文安、陈永梅等人利用手中职权大肆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并将其占为己有。

  对此,陇川县检察院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一是建议发案单位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二是建议自查发案环节,清除再次发案的隐患;三是建议以典型案例作为反面教材,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对具有一定职权的领导干部进行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四是建议健全监督机制,特别是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清除滋生腐败的温床。

  2014年9月10日、2015年1月6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李文安、陈永梅主观上有共同私分59万元小金库的犯意,客观上也实际拿走并分别控制了35万元、24万元的资金,且在私分后烧毁小金库账目,掩饰犯罪行为,2名被告人构成贪污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对于私分7万元的这起犯罪,3名被告人私分小金库的钱款构成贪污罪,且属于共同犯罪。陈永梅、宋永庆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居于从属地位,系从犯;李文安主动交代其私分7万元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陈永梅、宋永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退赃情节等,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2015年1月8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文安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陈永梅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宋永庆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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