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工看守天梯井坠落身亡 家属索赔56万未果(图)
来烟台打工两年的枣庄一男子,在烟台市区某娱乐公司作保洁期间,被发现死在自己看守的电梯井内。事发后,警方到现场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为高坠身亡。男子亲属后将娱乐公司的投资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死者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近日,记者获悉,二审法院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投资人一方一次性支付死者亲属8万元。
保洁工坠亡,投资方称未雇佣此人
2012年8月,来自枣庄的男子张某在烟台市芝罘区某建筑电梯井内被发现死亡。事发后,烟台某娱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当地警方到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
不久,死者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某娱乐公司的投资人林某、李某进行赔偿。张某亲属认为,张某受雇于林某和李某,在其开办经营的烟台某娱乐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死者是在从事雇佣工作期间从五楼电梯口处坠入电梯井内摔伤致死。烟台某娱乐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正是位于事发建筑的五楼。
张某亲属提出,事故发生时,烟台某娱乐有限公司未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林某、李某是烟台某娱乐有限公司的开办和经营者,作为该公司共同投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亲属请求法院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6万余元。
对于死者亲属的索赔,李某和林某并不认同。他们认为,事发时,该公司仅在工商部门进行了名称核准登记,尚未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二人也并未雇佣死者从事保洁工作。
他们还提出,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某建筑五楼经营场所附近的电梯口处设置了安全防护措施,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死者亲属主张死者是从五楼电梯口处坠入电梯井摔伤致死没有依据。他们认为,自身对死者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证人:男子死于自己看守的电梯井
死者是如何被发现的呢?
在原告方提供的一份经过公证的调查笔录中,证人王某和辛某回忆了事发当日的情况。
王某称,其与张某、辛某三人到烟台市人力资源市场找工作时,被烟台某娱乐有限公司雇佣,从事保洁工作,是该公司的一个主任负责招聘的,公司安排其与张某、辛某三人轮流看守五楼的楼梯和电梯,防止外人进入公司盗窃财物,每天必须有两人提前两小时到岗。事发当日早晨七点,王某与张某一起到公司上班,其负责看守五楼东门楼梯口,张某负责看守五楼北边西头的电梯口(电梯门坏掉了一扇)。九点钟,其到电梯口处找张某一起去打出勤卡,没有找到张某。大约十点左右,公司一负责人向其询问张某的去向,十一点左右其听说张某掉入自己看守的电梯井里摔死了。王某称,因为他看守的楼梯口是唯一能进出五楼的出入口,其他楼梯和电梯都被锁死,他看守期间未看到张某经楼梯口出入,四楼到负一楼是超市,下班时间所有门都被锁死,外人无法进入超市,所以,张某应该是从五楼电梯口掉入电梯井里摔死的。
辛某所述内容与王某基本一致。辛某在询问笔录中同时称,其与张某同住一个宿舍,没有发现张某有不正常的行为。
警方对辛某、王某所做的询问笔录与原告方提供的二人在公证处公证的调查笔录中所述内容基本一致。警方出具的死亡证明上载明张某为高坠死亡。水母网1月27日讯 (YMG记者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