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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市自来水公司违规收取保证金 被罚59万

2015年01月27日 17:30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

  2015年1月9日,省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责令海南省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停止向用水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行为,限期将违规收取的用水保证金退还给广大用户,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521.48元、罚款593208.06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海南省工商系统查办的首例反垄断案件。

  “自来水公司违规向用水户每户收取300元用水保证金!”去年,省工商局接到“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利用其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在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对新开用户收取一定数额的用水保证金”的投诉反映后,立即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调查核实,由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多方协调沟通,大胆调查取证,查清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中止了当事人持续多年的垄断违法行为,为7000多名用户挽回经济损失490多万元。

  “为用户挽回490多万元经济损失,是指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后东方市自来水公司违规收取的用水保证金,目前已要求该公司限期退还给用水户;38521.48元违法所得,是指该公司违规收取的这笔保证金所产生的银行利息。”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介绍,该案的查处,为一些处于行业支配地位的企业敲响了警钟,有效规范了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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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记者 罗安明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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