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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储户120万存款蒸发状告农行获刑4年 官方回应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1月28日 09:17 来源:华龙网  参与互动()

  近日,有媒体报道,重庆张净夫妇十余年前在农行存款4笔、共120余万元,因钱“失踪”状告农行,反因诈骗罪获刑4年。张净本人申诉,重庆高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予以改判。为此,重庆高院审监庭负责人、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接受了华龙网记者采访。

  记者:本案经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均是张净有罪判决,重庆高院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重庆高院审监庭负责人:原审被告人张净2006年9月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2010年6月8日刑满释放。本案经原审法院梁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原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初,同案被告人陈某某以开办酒瓶厂无资金为由,与从事民间融资的同案被告人雷某联系融资事宜。期间经征得张净同意,张将钱存入在梁平指定的银行,并收取30%的高额利息。2001年5月25日,张净与同案被告人蓝某某一起前往中国农业银行梁平县支行,由蓝某某经手,办理张净本人的活期存款38万元,当日,张净取得高息现金11.4万元。蓝某某当时系该银行工作人员。

  2005年6月,张净以自己存入银行的38万元被他人取走为由,向梁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息。后因蓝某某归还38万元后,张净撤回起诉。

  2006年3月15日,张净以其妻陈某某存入农行梁平支行的71.92万元被他人取走为由,以其妻陈某某之名向梁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因该案涉嫌犯罪,梁平县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10日对该民事案件依法中止审理。同年 9月9日张净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9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

  一审判决后,张净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净仍不服,向重庆高院提出申诉。重庆高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再审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张净举示了部分新证据。经再审审理查明,张净对存款被人支取是明知的,而且获取部分高息。但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原裁判认定张净主动透露密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具有排他性。最终做出原审被告人张净无罪的判决。

  高院将公布再审判决书,向公众进一步释法。

  记者:本案一审认定被告人张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再审宣判无罪后,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重庆高院审监庭负责人:本案因证据不足,被改判无罪,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再审宣判后,合议庭已告知张净可以依法提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张净如果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后,高院将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记者:张净改判无罪,对此你们有何评价?

  重庆高院审监庭负责人: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既依法惩治犯罪行为,又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需要舆论监督的参与和支持。

  记者:据媒体报道张净夫妇存款120余万元“失踪”了,这些钱去哪儿了?

  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办公室负责人:媒体报道120余万元“失踪”并不准确。经核实相关账户资料,2001年5月至2002年4月,张净以本人或其妻子的名义,累计在农行梁平支行存款124万元。其中,2001年5月25日,张净在农行首笔存款38万元,该存款由蓝某某等取走并于2005年归还张净,张净在存款当日即收取蓝某某等支付的高额利息11.4万元;张净夫妇存款纠纷案涉及存款金额71万余元,这些款项由涉案人员蓝某某分别以转账、取现的形式将资金转入陈某某、雷某账户;另外14万元以同样方式转入雷某账户,由雷某支取,之后雷某曾支付给张净4万余元。

  记者:作为金融机构,如何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我行高度重视这一案件,将密切关注案件最新进展,已经成立专门调查组展开调查核实,并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同时,我行还将加强内部管理,切实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渝高法刑提字第00001号

  原公诉机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净,男,1943年10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温江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退休人员。2006年9月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2010年6月8日刑满释放。

  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净、雷锐、蓝振贵、陈天明犯诈骗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一案,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梁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净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8)渝二中法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净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渝高法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益、唐粒桃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净到庭参加诉讼。由于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即“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规定,本院未传唤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初,被告人陈天明以开办生产B字啤酒瓶厂无资金为由,与从事民间融资的被告人雷锐联系融资事宜,二人商定由陈天明负责在梁平银行找关系,雷锐负责民间引资。尔后,雷锐通过民间融资人宁凤山(另案处理)认识了黄某某(另案处理),并从黄某某处得知被告人张净手中有资金可进行操作。经征求张净的意见,张净同意将其资金用于引资操作,并委托黄某某与宁凤山、陈天明、雷锐等人联系具体事宜。随后,陈天明与宁凤山、黄某某在重庆西南大酒店进行商谈,黄某某、宁凤山表示张净同意将钱存入指定的梁平银行,但要拿存折走,并要收取30%的高息,同时还要求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一年后保证还本付息,雷锐、陈天明如何利用其资金,张净不予过问,陈天明对此表示同意。引资问题谈妥后,陈天明、雷锐又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在中国农业银行梁平县支行工作的被告人蓝振贵,陈天明、雷锐对蓝振贵表示要将其引来的资金存入梁平县农行,由蓝负责办理银行卡及其取款、转款业务,给蓝2%的好处费,蓝振贵对此表示同意。2001年5月25日17时许张净与黄某某、宁凤山从重庆赶至梁平,到梁平县农行与雷锐、蓝振贵会合后,由张净、蓝振贵在中国农业银行梁平县支行营业部王朝秀柜台办理张净活期存款38万元。紧接着,蓝振贵从张净处得知存折密码后,在王朝秀柜台以张净名义办理银行卡。嗣后蓝振贵持卡到梁平县农行梁山营业所唐维银柜台转取30万元在陈天明存折上,同时支取现金7万元,又持陈天明存折到梁平县农行原广场营业厅支取现金6万元,把取出的现金13万元和陈天明的存折、张净的银行卡拿到梁平县梁山镇南门粮站外的“鸭肠王”火锅店内,交给雷锐和陈天明之妻王中碧清点现金后,给张净高息11.4万元。剩余1.6万元,雷锐分得5000元,黄某某分得5000元,宁凤山分得6000元。张净银行卡上剩余的1万元由蓝振贵支取9995元。陈天明存折上余下的24万元被雷锐与陈天明支取。为了伪造银行“承诺书”,陈天明到梁平县农行存入1000元人民币开户,获得梁平县农行存款证明书上的“中国农业银行梁平县支行营业部业务公章”印模,在重庆市与雷锐一同找人伪造一枚“中国农业银行梁平县支行营业部业务公章”,后用伪造的印章给张净出具虚假银行承诺书一份。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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