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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男子“闲聊”卷入绑架杀人案 喊冤18年有望翻案(2)

2015年01月29日 04:1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被告控诉遭到刑讯逼供

  该案卷宗材料显示,法院查明的事实,主要依据三名被告人、证人在公安机关所做口供。至于被告人提到的柳州车等作案工具以及勒索字条书写人信息等,均未查明。

  1996年6月6日,福清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提审了三名被告。黄兴、陈夏影均翻供,称在公安局遭受刑讯逼供,被迫做出有罪供述。

  三人不断写申诉材料。林立峰在申诉书中写到,由于他不承认犯案,被吊起来,全身体重只靠两个脚趾支撑。还被警察推向窗口,用枪指着问“你信不信我将你推向窗外当你逃跑拒逮当场击毙?”

  黄兴在控诉材料中说,他被迫跪在钢管上,民警拿大头针扎他手指。其间黄兴三次被打至小便失禁,还被逼画警方提供的“作案线路图”。陈夏影则称,双手反铐肩背后,警察把矿泉水一瓶一瓶塞进去,痛得他哭叫。

  林立峰还在材料中解释,故意说与黄兴、陈夏影共同作案,是因他知道另外两人当时都在深圳,没有作案时间。他希望“留下一些证据”证明自己被“屈打成招”,“等以后见到别的领导再向他们反映具体的真相。”

  黄兴与陈夏影也反复强调,1996年4月12日,他们一起去深圳,想在宝安租店经营,后于5月3日返回福清。与他们同去深圳、并租住在一起的朋友陈某珠、陈某芳、林某奇(卷宗中曾为林某棋)等均可作证。

  证人被关“法制学习班”

  但接受福清公安、福清市检察院取证时,三名关键证人供词前后矛盾。在警方处,三人证言均提到,黄、陈两人在当年4月21日回过福清,4月30日又去深圳。在检察院,证人陈某芳、陈某凤均称在公安所作证言是虚假的,当时受到了殴打、威胁。实际上从1996年4月15日到深圳至5月3日回到福清,黄兴、陈夏影一直和她们在一起。

  1997年3月24日,福清警方又对陈某芳进行询问,陈某芳在证言中称,第一次在警方所作证词真实,后来受到林立峰家人利诱才翻供。

  卷宗显示,配合警方调查期间,证人陈某珠、林某奇、陈夏影母亲杨雪云均被送进过“法制学习班”。其中,陈某珠被关75天,林某奇被关37天。

  杨雪云受访时称,案发时儿子不在福清,但当年她在融城派出所被拳打、揪头发,还被用拇指铐铐了一整天,后来只能被迫承认陈夏影中途回过福清。

  对案情最有可能产生影响的,还有林某奇的证言。卷宗材料显示,1998年7月31日,福州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调查组到漳州23413部队,向林某奇(注:1997年入伍)联合取证。在部队首长见证下,林某奇证实,1996年4月24日以后,他每天都和黄兴、陈夏影在一起,直到5月3日才一起返回福清。

  林某奇还向陈夏影律师忆及不堪的一幕:1996年6月10日,他被公安干警铐在城关派出所,三天不让睡觉。因不肯按警方要求作证,被吊打只能脚尖沾地,办案人员用手枪捅其胸膛。熬不住时,他带着椅子出门想跳楼自杀,又被抓回来毒打。眼看“不说过不了关”,他被迫配合公安人员。对方念一句,问是不是,他就随便点头。关于黄兴、陈夏影二人在4月26日前回到福清的笔录,就是这样完成的。

  从一审判决书看,林某奇这一次证言当时未被法院采信。1999年1月5日刊发于《福州日报》的检方工作宣传稿件《福清“4·26”绑架案日前审结》间接证明这一点:“甚至有一证人证明1996年4月26日三名案犯同他去深圳,不具备作案时间。使案件在证据上产生了一定分歧,市中院刑一庭以证据不足认定三名被告人不构成绑架罪。”文中提到,后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同法院进行沟通,最终林立峰、黄兴被判死缓,陈夏影无期。

  知情人透露,当年被告及证人在检察院翻供后,福清警方曾到深圳进行实地调查。陈夏影、黄兴的供述中,提及诸多他们认为能证明自己案发期间还在深圳活动的细节。但不知何故,除一份房东证言外,警方在深圳期间的其他调查笔录材料没有入卷,正副卷均没有。

  根据《福清时报》当年的纪实报道,6月13日,福清警方曾来到深圳调查案件,通过房东家的电话号码及住处附近的公用电话进行技术处理,将黄兴、陈夏影在深圳与福清联系情况进行分析,结果发现“4月25日至4月28日,陈、黄中断了与福清的联系”。

  北青报记者发现,这个日期耐人寻味。因为一审判决书认定,1996年4月24日,黄兴等人已经在陈夏影家中,正谋划绑架案。

  福建法学会意见书未获回应

  “案件错得不可思议。”作为当年的辩护律师之一,现年85岁的赵国安老人对此案至今念念不忘。从福建省司法厅退休后,赵国安到律所兼职。他坚信该案是一起典型错案,并多次写信到北京,替被告人申冤,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甚至还曾去信央视《今日说法》栏目。

  回顾当年的庭审现场,赵国安有点儿激愤,“完全像是走过场,我们律师说的,法院一概不听,只采信检察院的‘一面之词’”。他记得,当时,律师提出让关键证人陈某芳出庭质证,未被采纳,其他证人也均未出庭。而林立峰在庭上看过指认现场的视听资料后,当庭曝出,在录像的前一天晚上有过预演,公安人员用小面包车将他运到该处,告诉他这是抛尸现场,然后要他指认具体位置。旁听庭审的市民哄堂大笑。

  林立峰在申诉材料中也写到这一点,由于位置总也找不对,他遭到毒打,办案人员要他多走几遍,并暗示其方位。

  赵国安介绍,2000年11月29日,在福州市中院作出第二次判决后,福建省法学会召开“林立峰、黄兴、陈夏影绑架案论证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当年与会者既有厦门大学、福建社科院等单位的20多名法律专家,也有福建省委政法委督察处、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等工作人员。

  会议从证据学角度论证,形成了一系列法律意见,包括福州中院两次判决均违反刑诉法对有罪判决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作案时间、两封“勒索信”来源与书写者不明、缺乏指控绑架杀人的物证等等。法律意见书建议福建高院对本案关键证据应进一步予以调查核实,对所有证人证言由公检法三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核实真伪,必要时可利用测谎仪。

  赵国安称,这份法律意见书未获得任何回应。

  2009年5月22日,在答复省人大代表“关于重新再审福清绑架案”的建议时,福建省高院认为尽管个别证据存有缺陷,但“本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在案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本案不符合再审条件。

  案件又沉寂了下去。

  复查结论或将择机公布

  “陈夏影案”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与律师、法律学者的援助有关。

  2013年5月3日,曾引起广泛关注的“福清纪委爆炸杀人案”终审判决,福建高院宣告吴昌龙等人无罪。围在法院外的上访者中,陈焕辉引起律师吴国阜的注意。他捏着两页材料,默默站在外围,不吵不闹。

  吴国阜接过材料时很吃惊,直觉案子“错得离谱”。后经他牵线,此案被收入李金星等律师发起的“拯救无辜者”及法学教授徐昕发起的“无辜者计划”两个洗冤项目,该案所有卷宗材料被放到网上。

  2013年8月8日,李金星、吴国阜、刘志强、周立新等6名代理律师通过信访窗口,向福建高院提交刑事申诉状及律师代理手续。后通过同福建高院的沟通,代理律师获悉,该案正式进入复查阶段。

  2014年11月6日,福建省高院负责该案的审监庭法官会见李金星、吴国阜等4名代理律师,建议他们再去取证、突破新证据。与会律师们对福建高院的评价是态度积极,传递的信号也“很乐观”,春节前可能会作出决定是否再审。此前,法官已去监狱多次提审当事人。

  2015年1月,吴国阜律师透露,他们已经突破新证据,找到了关键证人陈某梅。其作证,案发期间,陈夏影、黄兴一直在深圳,没有作案时间。至于此前所作证言为何反复,在视频材料中,陈某梅只是说“记不得了”。目前,该证据已提交至福建省高院。

  接近案情人士透露,福建高院的内部复查工作实际已基本完成,结论或将择机公布。2015年1月初,陈焕辉再次来到福建省高院打听进展,被告知再耐心等等。陈焕辉夫妇说,多年上访,心理已经濒临崩溃。儿子已在监狱落下一身病,真的等不起了。

  本月初,福建省高院回复媒体采访时称,该案正在复查中。 文并摄/本报记者 孙静 实习生 赵亚萍 王倩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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