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饮酒后驾摩托车死亡 家属起诉共同饮酒人获赔
中新网台州2月4日电(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 应雨轩)在浙江台州玉环打工的30岁男子许君(化名)跟同事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结果撞上绿化带死亡。之后,许君的家属将2名共同饮酒者告上法院。记者4日从玉环法院获悉,该案已经开庭审理,许君的家属获赔36856元。
2014年7月26日晚,周华(化名)与许君在海鲜楼喝洒,当晚7点到9点半,俩人各饮了五瓶啤酒。10点多,俩人喝完酒后回到公司值班室找周文富(化名)聊天。10点半左右,三人又开始喝酒。
当晚11点半左右,许君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径玉环县玉城街道城东村路段,驶入快速车道后与道路中心绿化隔离带发生碰撞,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鉴定,许君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属醉酒驾车,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分析为,许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快速车道内行使,责任认定为许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许君的父亲收到周文富及其妹人道主义补偿并许君的工资3万元。尽管如此,许君的父母、妻子及一双儿女仍将周文富、周华这俩共同饮酒人告上法院,认为俩人在明知死者已经醉酒的情况下让其驾驶摩托车返回,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周华、周文富与许君共同饮酒未尽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致许君醉酒,酒后又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放任酒醉的许君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对许君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的结果,具有一定的过失,但情节轻微,应承担次要责任。许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酒后不能开车的常识,但其醉酒后仍驾驶二轮摩托车放任危险发生,且许君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快速车道内行使,其上述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综合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该案实际情况,玉环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周华对张军的死亡承担3%的责任,赔偿34113.6元;由被告周文富承担2%的责任,赔偿2742.4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