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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摩托车不料撞上土堆死亡 家属获赔27万

2015年02月11日 21: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台州2月11日电(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 应雨轩)家住浙江台州玉环沙门的男子陈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碰撞他人建房堆放在路边的沙石堆倒地受伤,结果伤势过重死亡。陈某的家属将建房的主人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1101067.57元。记者从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作出判决,由房主高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273526.69元。

  2013年7月3日晚8点,陈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酒后持过期驾驶证驾驶未经安全检验的机动车从沙门镇往乌岩村方向行驶,途经被告高某在建房屋围墙前路段,撞上沙石堆倒地受伤,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但因伤势过重于2014年1月16日死亡。

  在庭审,被告高某辩称,沙石堆本应堆放在围墙里面,是运输工将沙石堆放在路边,所以运输工才是赔偿主体。至于说事故的主要原因,高某称则是陈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酒后持过期驾驶证驾驶未经安全检验的机动车。

  最终,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自身未佩戴安全头盔,酒后持过期驾驶证驾驶未经安全检查的机动车具有重大过失,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高某违法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且未安放警示标志具有一定过失。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本院认定由陈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由被告高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经计算,陈某死亡的各项损失为1367633.46元,被告高某应承担的费用为273526.6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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