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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披合法外衣 存定性调查取证追赃处置四难

2015年02月15日 09:5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漫画/高凤林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涉众型犯罪在全国高发,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此类案件受害人数众多,极易引发其他社会问题。近日,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集中公布了一批“非法集资”类涉众犯罪案件。据悉,自2012年至今该局共立非法集资类涉众犯罪案件6起,共涉及受害群众1000余人,涉案资金近5000余万元。

  非法集资类涉众型犯罪缘何多发?不法分子运用哪些手段进行敛财?如何预防此类案件发生?针对此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局长王庚明。

  金融体系不合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合理是导致此类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王庚明分析说,以阳泉城区为例,近年来经济发展迅猛,但金融市场资金增值渠道单一、银行利率低、贷款手续繁琐,造成群众资金投向的迷惑和融资渠道的困惑,这就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可乘之机。

  王庚明表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投资知识欠缺,风险意识较差也是案件多发原因之一。综合分析近年来办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受害群众成分复杂,其中不乏政府工作人员以及金融从业人员,主要以40岁至80岁的中老年人、城市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等特殊群体为主。大多投资群众不能正确辨别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往往抱有一夜暴富的心理,在高额回报和虚假宣传面前,不能很好地把握自己,轻易被非法集资者所迷惑,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人。

  “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不明确导致的对非法集资犯罪社会控制力不高也导致了案件发生。比如许多部门都能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但是沟通不畅、信息传递不及时,没有统一的协调、配合机制,而使其不断发展逐步演变成为非法集资案件。”

  非法集资高息诱饵披着合法外衣

  王庚明告诉记者,从作案手段来看,大部分都以支付高息为诱饵,使部分集资人员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不法分子大多以民间借贷形式进行集资活动,为了获取更多更广的群众参与集资,以支付高息,使部分人参与到集资活动中,在非法集资活动开始初期,往往都能按允诺条件,以高于银行利率的回报让集资参与人获得实惠,利用获利人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以达到“钱生钱,利滚利”的目的。

  “与此同时,不法分子还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性质,鼓动不特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这些人员所在公司、企业,往往获得合法的工商登记,具有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了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便向社会公众大肆鼓吹其集资活动是经过批准同意的,并且其公司、企业集资款是用于扩大生产、投资开发,对其非法集资的性质掩盖。随后便铤而走险,用后续集资人员的资金支付前期集资者的利息,使资金越滚越大,越集越多。”王庚明说道。

  存在定性调查取证追赃处置四难

  而对此类案件的侦办往往存在着案件定性难、调查取证难、追赃难、涉案财物处置难等问题。

  “非法集资案件成因复杂,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织,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其中涉及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较多。为了规避打击,集借款人在借条上均不反映借贷利息,造成一些案件很难定性立案。”王庚明说道。

  而在调查取证上,不法分子为逃避处罚不建立规范严谨的财务账簿,被抓获后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导致无法通过提取书证、物证查清事实。同时部分集资犯罪涉及多个省、市,涉案账号交易频繁,如查清资金流向和账目,需有专业会计、审计等人员介入,办案经费远远高于一般的案件,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取证时间长,取证难度大。

  “其次投资参与人存有侥幸心理寄希望于嫌疑人有一天能还钱,因此报案不及时,造成公安机关查处时间上的延后。”王庚明介绍说,一起案件涉及受害群众少则数百人、多达上千人,大量吸收的资金、存款流向复杂,涉案资金去向均流往外地,资金不易追回,增加了追赃和财产处置的难度。

  合力打击之余亟待健全教育防范

  面对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发的态势,如何从源头遏制?

  王庚明建议,要建立党委、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掌控非法集资经济犯罪,形成打击合力新格局。公安机关作为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大基础建设投入,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协作机制,广泛搜集情报信息,提升预防和发现犯罪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打击;金融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在日常业务工作中注意发现苗头、倾向,力争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工商部门要严把企业、公司登记注册和经营范围审查关,严把企业、公司年检关,定期清理“问题”公司、企业。

  “同时要健全宣传教育防范非法集资的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的机制。”王庚明说道,在主流媒体、网络、社区积极开展法律知识、金融常识、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等的宣传,引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用事实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引导群众理性投资,提高全社会的免疫力。同时,要适时应发布在侦非法集资案件的统一宣传口径,及时打消受害群众的疑虑和找政府“资产重组”“买单”以挽回损失等幻想,强化预防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案例】

  以传销手段许诺高回报发展会员

  2012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伙同兰某以大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务总代理全国唯一指定代理商的名义,在阳泉市城区非法设立办事处,指使李某、胡某、王某等人以虚假的宣传资料和投资高回报,通过讲课、亲友介绍拉人入会,发展大显手机会员和商务股金会员,分层级进行管理奖励,进行传销活动,现查明:该办事处已发展手机会员136人,股东15人,销售商务股金192份,涉案金额120万元。

  2012年初开始,犯罪嫌疑人吕某谎称自己是“韩国某公司”山西区域经理,为公司进行资本运作,以入股2600元每半月获利400元的赚钱神话,通过授课、利诱、教唆方法蛊惑人心,利用其骨干成员在阳泉市区、郊区、矿区、开发区陆续发展50余家报单中心进行非法传销牟利。为了扩大资金规模,吕某要求报单中心每半月递增30%的业绩作为竞争淘汰条件,诱使各报单中心大量发展股民,竞相设立下一层的报单中心,套取底层入股百姓的资金作为上层的返利,层层获取非法利润。在其谎言的煽动和高回报率的诱惑下,有数千股民相继投资入股,累计资金近亿元,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冻结非法资金3900余万元。仅城区受骗群众就达3000余人。目前案件正在继续办理中。

  以高息为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1年8月初开始,犯罪嫌疑人闫某租用阳泉城区金联大厦B座13层5号和9号,以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代理商和山西亿泓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群众作虚假宣传,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与不特定人签订天津亿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协议。

  闫某帮助前来投资的群众将钱转入其指定的账户,天津总公司按照投资客户合同金额的18%给其进行提成,后其将其中通过其公司业务员介绍的投资客户的合同投资额的1%--3%给业务员提成。该案涉及人数10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775万元,受害人实际损失6581000元,闫某从中获利100余万元。

  销售理财产品购买内部职工股

  2011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韩某租住位于城区凤凰城小区3楼三单元901室,设立天津源军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和深圳华瑞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驻阳泉市场部,以短期月息6%的高利息加分红为诱饵,销售天津源军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期不等的基金理财产品和山西中益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华瑞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在我市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受害人数13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7874270元,受害人实际损失7052270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以公司发展、扩大经营、周转资金等名义,其承诺以每月2分至3分不等、按季度支付借款人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及公司吸收大量资金,涉案金额巨大。目前已有19名受害群众报案,非法吸收存款金额高达230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借实体店吸引顾客投资理财

  2012年4月份至2013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石某在阳泉市城区通成芦荟日用品店向前来购买完美产品的顾客,以短期高额回报为由,介绍投资理财模式,吸收公众存款。

  据石某交代,其吸收存款主要为四种方式:第一种投100元,返100元,投资期限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到期后连本带利可以拿到投资金额的两倍;第二种是投100元,返100元,在投资期间可以在石某的完美专卖店拿与投资金额相等价值的完美产品,投资期限为500天或12个月,到期后可以取回投资本金;第三种是投资5200元,按每月返还1000元,共返10个月;第四种是投资5200元,先返5000元的完美产品,然后每月返500元,共返10个月。截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石某共吸收41人存款,吸收投资款1770600元。

  虚假宣传许诺高息诱骗数十人

  2013年7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郝某租用城区金联大厦B座15层18号,并设立了香港浩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阳泉办事处,以山东济南冥卓联众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利用虚假、夸大宣传,对外宣传香港浩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理财项目,从2013年7月份至12月18日期间,吸收阳泉籍投资者投资600余万元,涉及人数80余人,同年12月份以后,其无法履行协议,致使投资者投资款无法返还,给投资群众造成经济损失。截至目前,共有61名受害群众报案,涉及吸收金额高达5130798元,损失高达4828958元。□记者 马岳君 王志堂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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