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滴滴快的回应垄断质疑:未达到《反垄断法》申报标准

2015年02月16日 14:37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两家竞争对手突然宣布合并,引发涉嫌垄断的质疑。滴滴快的的相关负责人16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合并后的营业额远未达到《反垄断法》规定的相关标准,因此双方尚不俱备主动申报垄断的资格。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企业合并属于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如果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则应该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

  16日上午商务部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商务部发言人表示,目前尚未收到两家公司的相关申报,根据《反垄断法》和相关规定,经营者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如果达到集中申报标准的,未申报的不得集中。

  滴滴和快的没有在采访中披露其上一年度营业额,但双方经由律师正式表态:“由于两边企业均未达到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门槛,因此不需要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但已经在和商务部等监管部门积极汇报沟通情况。”

  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成林认为,《反垄断法》不反对更不禁止企业合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只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判定是否涉嫌垄断,还要看合并后的经营过程中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业内人士认为,现在给滴滴和快的合并扣上“垄断”的帽子还为时过早。移动出行目前还是一个创新产业,打车软件面临的挑战非常巨大,还没有形成垄断的能力。(记者章苒)

【编辑:刘彦领】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