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少妇不堪家暴雇凶杀夫 被“杀手”诈骗近3万

2015年02月26日 09:40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

  本网曾刊登了“80后”少妇罗某雇凶杀夫遭遇骗局的消息。2014年10月9日,嘉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某有期徒刑4年。对此,罗某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记者获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

  因为家庭琐事,“80后”少妇罗某经常与丈夫发生争吵,丈夫多次动手打她。不堪忍受的罗某竟在网上“雇凶杀夫”。但是,这名“杀手”不仅未帮罗某,反而骗取罗某2.97万元。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罗某“雇凶杀夫”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其雇请的杀手系诈骗钱财,而未杀害罗某的丈夫,罗某系犯罪未遂,加之有投案自首情节,该院一审判处罗某有期徒刑4年。罗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罗某的丈夫赵某当庭对罗某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因与丈夫赵某关系不睦,遂产生寻找杀手将赵某杀死的想法,并通过互联网雇请他人帮助杀人,同时,向对方支付了定金,提供了相关信息。当对方告知其已将赵某杀害后,罗某支付了剩余的酬金,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考虑到罗某虽实施了一系列的行为,但其犯罪形态发展具有一定从属性,其所雇之“凶”并未接近犯罪对象,未对直接犯罪客体造成威胁。因此,罗某的行为实际上一直停留在为杀人制造条件的雇凶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再向前继续发展,未进入实际着手实行犯罪的阶段。

  为此,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罗某有自首、犯罪预备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南充日报)

  原标题:[社会]雇凶杀夫遭骗 南充少妇获刑2年

【编辑:叶攀】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