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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男孩挨饿偷钱警方送救助站被拒 回应称不在范围

2015年03月11日 11:13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

  11岁男孩小桂流浪3天饥饿难耐,偷钱想买吃的,结果被抓,民警准备将其送救助站,却被救助站拒之门外。3月10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电话采访救助站,被工作人员告知“明天再打电话”,随后电话无人接听。记者了解到,按照救助相关规定,符合救助条件却不作为,应给予纪律处分。

  市民孙先生反映,3月7日,他与几名朋友发现一名男孩偷钱,当这名男孩再次从旅店的捐款箱拿钱时被众人抓获。“孩子被发现时满脸污渍,浑身上下都是泥土。”孙先生说,大家判断男孩是一名未成年人。

  孙先生说,周围的邻居拨打了110,警察来后,询问了孩子的相关信息。通过查询了解到,孩子姓桂,2004年10月出生,户口所在地为吉林省柳河县。孩子告诉大家,他找不到家里大人,已经在外面流浪了3天,因为身上没有钱,也没有地方住,因此偷点零钱准备买吃的。

  孙先生告诉记者,他与几名朋友陪同孩子到派出所,原想通过民警联系孩子的监护人,但从7日10时到22时,民警一直无法联系上孩子的亲属。因此,民警提出可以先把孩子送到救助站,然后再继续联络小桂的家人。

  11岁孩子流浪3天 因挨饿偷钱

  “可没想到苏家屯区救助站不接收!”在电话中孙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与民警一同将小桂送到了苏家屯区救助站,说明情况后,救助站工作人员表示需要请示领导。“民警打的电话,和救助站负责人联系的,救助站就是不收。”孙先生说,救助站负责人表示,小桂不在救助站管理范围内。

  孙先生查阅了相关规定发现,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在街头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都被称作流浪未成年人。对流浪未成年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孙先生认为,小桂应该属于被临时救助对象,苏家屯区救助站拒收的行为,让他不能理解。“因为被救助站拒收,小桂被领回派出所,在派出所过了三天三夜,后来才找到小桂的父母。”孙先生说,相关部门应该调查此事,如果苏家屯区救助站存在失职缺位的工作问题,应该对此事有一个说法。

  送至救助站被拒收 住进派出所

  记者拨打了“辽宁省救助管理机构联系表”上公布的苏家屯区救助管理站电话024-89196611,接听电话的是一名女工作人员,对方多次询问记者是谁。当记者说明“想询问救助标准及小桂被拒收的原因”后,女工作人员称“明天再打电话”。记者询问“为何明天再打电话……负责人在不在”时,女工作人员已经将电话挂断。

  记者随后多次拨打这个电话,可电话另一端始终无人接听。

  记者又查阅了由民政部公布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并规定了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梅天磬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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