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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制定“为官不为”标准:怕得罪人等问题或受罚

2015年04月08日 10:0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在作风建设的新常态下,个别领导干部感到“为官不易”,进而出现了“为官不为”的现象。面对中央关于从严治党、从严从实管理干部的要求,《佛山市整治领导干部“为官不为”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应运而生,成为全省第一个对“为官不为”进行界定和配套处理制度的城市。这是记者从7日召开的佛山市党的建设暨群团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7日,佛山市委组织部向媒体公布《办法》,正式向“为官不为”动“刀”,从而整治作风懒散、纪律涣散、缺乏担当的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等行为。

  佛山在全省首次界定了“为官不为”的7种情形:对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在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和重要工作推进中,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淡化工作目标,放松工作标准,推卸工作任务的,涉及多个地区及多个部门工作职责的,主办者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者不积极配合的;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事业心、责任感不强,作风疲沓,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工作打不开局面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重权轻责,影响班子团结的;怕得罪人,回避矛盾问题,对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等。

  佛山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对确实存在“为官不为”情形的领导干部,以不同程度、具体情形以书面形式向本人发出《函询通知书》《提醒通知书》或《诫勉通知书》。对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领导干部,根据情节轻重,实施离岗锻炼、调离岗位、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符合问责情形的,移交市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记者/刘三琴)

【编辑:查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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