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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记恨“情敌”抢自己女友 率众殴打对方获刑

2015年04月09日 16:47 来源:中国江西网  参与互动()

  因记恨对方抢了自己女朋友,南昌男子郭某带人将“情敌”打伤。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2月13日零时30分许,被害人万某到南昌市一酒吧接女朋友肖某,被肖某的前男朋友即被告人郭某看见。因记恨万某“横刀夺爱”,郭某遂将万某拉进酒吧厕所殴打,这时郭某的弟弟被告人郭某某和朋友被告人张某也过来殴打万某,但被保安拖开。

  随后,万某和肖某逃至酒吧外,被告人郭某等三人再度尾随而来并对万某拳打脚踢。为避耳目,郭某某、郭某将万某拖到一辆出租车上并称要将其带到乡下收拾。后因万某哮喘发作,二人将万某送到医院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万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乙级。

  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郭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到公安部门投案。2014年1月7日,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万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六万元,万某对三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郭某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万某轻伤乙级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郭某某、张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媛、刘国华、记者王樊报道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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