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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红案二审开庭 情绪激动请求量刑考虑改造情况

2015年04月15日 02:0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赵志红案二审开庭

  情绪激动请求内蒙古高院量刑时考虑其改造情况

  昨天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志红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部分。今年2月9日,呼和浩特中院一审判处赵志红死刑,赵志红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

  上午的庭审为公开审理,下午为不公开审理,审理尚未涉及赵志红是否构成立功。赵志红对于检方指控再次表示没有异议。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旁听了庭审。

  呼格父母带病听庭十多分钟

  昨天早上8点多,内蒙古高院门口聚集了几家媒体的记者,比起1月初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中院的一审审理时少了很多。

  8点20分左右,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在大儿子昭力格图的陪伴下来到法院门口,准备听庭。昭力格图说,父母最近身体均不好,开庭前一晚还决定不来旁听,但又临时改变了计划,坚持旁听二审审理。李三仁、尚爱云说,虽然儿子呼格吉勒图已经被宣告无罪,但他们还是要了解审理真凶的情况。报道了呼格案的新华社记者汤计也到场旁听。在旁听了大约十几分钟后,李三仁、尚爱云夫妇离开法庭。

  一审时,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的谢飞、张瑞军律师担任了赵志红的辩护人,但此次庭审,变为张瑞军一人出庭为赵志红辩护。

  在一审时,赵志红对检方的指控均未提异议,承认均是他所为,这其中也包括了“4·9强奸杀人案”,他也最终被认定为是该案凶手,已被宣告无罪的呼格吉勒图也就洗脱了该案凶手的不白之冤。赵志红提出上诉的理由是,他有立功表现,应该被认定并由此获得从轻处罚。

  赵志红称10年改造已是正常人

  根据法庭的安排,此次庭审将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个部分,公开审理的是赵志红所涉及的盗窃、抢劫犯罪的事实,由于涉及个人隐私,赵志红涉及的抢劫、强奸、杀人犯罪的事实部分将不公开审理。

  9点多,赵志红被带进法庭。上午的公开审理部分,检察官向赵志红及辩护人出示并宣读了三起盗窃、抢劫案件的相关证据,检方认为,相关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检方的指控,赵志红再次表示没有异议,承认就是他所为。赵志红的辩护人张瑞军则表示,由于案发时间太久,检方出示的盗窃、抢劫案件的证据不充分,事实也并不清楚,“证据链并不完整,口供笔录前后有矛盾”。这三起盗窃、抢劫案件不该被认定是赵志红所为。

  据参加旁听的人士表示,赵志红在上午的庭审阶段情绪比较稳定,最后阶段,赵志红提出想公开表达一些想法,此时他的情绪有些激动,甚至眼圈发红。赵志红表示,2005年他被警方抓获时,觉得自己就是“罪大恶极”,对于死刑判决可以接受。但经过了10年的改造,他觉得自己已经改造为一个正常人,“看守所的管教对我进行了教育和帮助,很感谢他们,希望法庭量刑时考虑我这10年的改造情况”。

  法官提醒赵志红,还没有到最后陈述的阶段,会留给他陈述的机会。昨天上午的公开审理部分,进行到11点左右结束。从昨天下午开始,进入了不公开审理的部分。

  >>分析

  二审因上诉而无关认罪

  赵志红在一审期间对于所有犯罪事实均承认,对检方指控不提任何异议,在上诉时也没有提出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有异议,为何还要二审?

  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办理大量死刑及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谢通祥表示,根据刑诉法规定,法院对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赵志红的案件也属于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又是死刑案件,所以内蒙古高院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对案件开庭审理。

  “自首立功”应是坦白

  赵志红认为自己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应该被认定并由此获得从轻处罚,而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的行为不是立功和自首,而属于坦白。

  对此,谢通祥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本案而言,赵志红只是一直没有翻供,也交代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但该案只有他一个作案者,赵志红交代的也是属于跟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性质一致的犯罪事实,这不应该算作立功表现,就是应当属于坦白。

  此外,就赵志红被认定的相关犯罪事实来讲,已经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的还手段特别残忍,即便二审认定他有立功情节,也难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京华时报记者 张剑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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