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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2·27”公交车放火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死刑

2015年04月15日 17:38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2·27”贵阳公交车放火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苏大华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苏大华因家庭矛盾纠纷,迁怒于社会,产生在公交车上放火的恶念。2014年2月27日上午,苏大华购买白色塑料桶,加注汽油,并装进其事先准备的红色口袋后,乘坐牌照为贵AU3176的贵阳市237路公交车。当天中午12时许,公交车行驶至金阳南路野鸭小学附近路段时,苏大华在公交车后门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公交车起火剧烈燃烧,造成车上6名乘客死亡,30余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烧毁。苏大华在放火过程中亦被烧伤,后翻窗逃离。

  庭审中,被告人苏大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贵阳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大华目无法纪,无视公共安全,因个人家庭矛盾而迁怒社会,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致使公交车上的6名乘客死亡、3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完全烧毁,其主观恶意极大,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苏大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苏大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苏大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贵阳“2·27”公交车燃烧事故

  27日13时许,有网民在微博上发布照片,称贵阳市野鸭塘小学门口有公交车发生燃烧,照片中,公交车被熊熊大火吞噬,现场火光冲天、浓烟滚滚。

  记者随后赶到事故现场。不少目击者说,大火来得突然,火势发展迅猛,整个车辆几乎瞬间就被大火吞噬,由于火势太大,周边群众无法靠近车辆,不敢上前救援。

  现场目击者瞿彬说,起火时,他正骑着摩托车跟在这辆公交车车尾后,火焰突然从公交车的窗户喷出、高过车顶,他赶紧向后倒车。紧接着,有10余名乘客从各个车窗跳下逃生。第一批逃出来的乘客主要是中青年人,许多人的衣服、头发都被烧着了,在地上打滚才灭掉身上的火焰。第二批跳车逃生的人,烧伤情况较重。“一个年轻人的脸都被烧黑了。”瞿彬说。(记者 闫起磊)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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