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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纪委发布案例分析:公款买草莓当事人被处分

2015年04月23日 13:27 来源:贵阳晚报  参与互动()

  贵州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昨日发布一起违规案例分析,习水县民化乡政府公款购买近8万多元的草莓,用于接待上级检查和赠送土特产,此举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乡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事情发生在2013年。习水县民化乡政府在草莓种植户处购买3612.5斤草莓,花费72250元,均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科室用于接待上级检查和赠送土特产,时任乡党政书记徐绍芳召开乡党委会同意报账。

  2013年3月12日至5月29日,由时任民化乡党委副书记吴开勇安排,民化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王某某经办购买价值8080元的草莓用于接待和赠送市扶贫办、县驻村工作队等。

  上述行为属于违规使用公款送礼性质,经习水县纪委常委会议2014年12月19日研究,给予徐绍芳和吴开勇党内警告处分。

  据介绍,此案的处理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该条款提到的行为,包括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饰的;以及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黔清风 记者 周然)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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