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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复议程序违法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赔偿

2015年04月27日 10: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4月2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今日介绍,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将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回答记者提问。

  李广宇表示,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二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三是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对追加被告、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也作出相应规定。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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