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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取银行300万承兑汇票 公司夫妻档双双获刑

2015年04月27日 21: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台州4月27日电(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 林静)为获取流动资金,竟用虚构的产品购销合同等材料骗取银行承兑汇票300万元。4月27日,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喻某、梅某夫妻俩犯骗取承兑汇票罪双双获刑,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和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并各处罚金8万元和6万元。

  黄岩人喻某和妻子梅某多年前注册创办了一家车灯公司,喻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某是公司股东。

  2011年上半年,车灯公司因为资金链紧张,一时陷入困境。同年6、7月,喻某决定,由夫妻俩经办,利用虚构的产品购销合同等材料,先后三次骗得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黄岩支行承兑汇票275张,票面金额共计750万元(缴纳保证金450万元,票据敞口300万元),车灯公司将骗取的承兑汇票贴现后,主要用于支付公司生产经营费用。

  2011年11月,喻某、梅某逃匿。案发时,扣除保证金及利息冲抵部分,车灯公司尚有294万余元票据敞口未能偿还。

  去年5月29日,喻某、梅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归还了294万余元的票据敞口。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灯公司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喻某、梅某作为公司骗取票据承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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