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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与受贿是一条毒藤上的两个瓜

2015年04月30日 15:14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

毕传国/图

  最高检日前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点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4月29日新华网)

  对行贿须零容忍

  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行贿犯罪,这条新闻传递了一个信息:行贿者的末日到了。虽然我国法律早就将行贿列为应被严惩的犯罪,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受贿而轻行贿”的倾向,对行贿者的查处过宽、处罚过轻,无法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这些年在经济领域中,行贿是几近公开的秘密。市场要的是公平竞争,然而行贿者却不择手段营私舞弊,把市场弄得乌烟瘴气,既践踏了游戏规则,又败坏世风人心,可谓是害群之马。行贿的另一个重灾区,是官场的买官卖官。这个重灾区同样也存在“重卖轻买”现象,一些卖官者受到了党纪国法惩治,而买官者却往往躲过了查处,甚至买来的“乌纱”也照戴不误。因为行贿者逍遥法外,行贿成为了一项高收益低风险的生意,进而演绎出谁不行贿谁吃亏的“导向效向”,助长了行贿犯罪的滋生蔓延,致使行贿受贿愈演愈烈,官员被长期“围猎”。

  行贿与受贿是一条毒藤上的两个毒瓜,对受贿要零容忍,对行贿也必须零容忍。现在最高检把行贿列入重点查办之列,在贿赂案件中,无论是行贿人还是受贿人都必须依法严惩,无论是什么样的行贿都会被追究,这样“两手抓,两手硬”,让官员不敢受贿、不能受贿,让行贿者不敢行贿、不能行贿,贿赂共同体就能被打破被歼灭。(奚旭初)

  严惩行贿

  是对干部最好的保护

  “人之初,性本善”。不管是受贿一两万元的干部,还是受贿成千万上亿元的干部,没有一个是天生就腐败的干部。他们也曾立下过铮铮誓言,也曾为一方的发展立下过汗马功劳,面对铁窗都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也有一些干部为自己被动受贿感到委屈,如:南京六合区交通局副局长徐亚俊庭审中多次表示,社会风气就是这样,自己受贿也是被动的。

  人们之所以敢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行贿,是因为在长期司法实践中,行贿后行贿人并没有付出任何代价甚至还津津乐道于行贿带来的收益。高收益低风险,何乐而不为?

  现在国家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必然让行贿人有所顾忌:任何一位行贿者都会计算投入与产出,当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时自然会收手,更何况行贿还面临着牢狱之灾。退一步来说,就是干部索贿当事人也完全可以以牢狱之灾严正回绝。严惩行贿,必然会进一步扭转不良社会风气,使行贿的土壤消失于无形,就像在阴暗潮湿的环境中再好的铁也会受腐蚀,如果在干燥的环境再孬的铁都不会生锈。可以说严惩行贿,是在公众与干部之间设立了一道防火墙,是对干部的最好保护。 (李方向)

  官员守身如莲

  何忧坏人“围猎”

  针对近两年反腐行动中的“苍蝇老虎落狱盘”现象,有人认为“水”脏了,能怪“病鱼”吗?这次最高检发话,要求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就是在治理“官员生态”环境。不过,在笔者看来,官员如果能够守身如莲,何忧坏人“围猎”?

  其实,要做到守身如“莲”并不难——只有六个字,即为民、务实、清廉。而这六个字中,最重要的是清廉。清正廉洁是为政之本、为官之要。党政干部要深怀清廉之心,时刻绷紧清廉为政这根弦,切实做到以良好的作风形象取信于民、推进事业。

  要做到清廉,官员必须有“廉耻”。廉耻,即“廉洁的操守和羞耻的感觉”。其实,从“耻”和“廉”的关系来看,做到“知耻”要比做到“廉洁”容易得多。前者是为人的根本之德,后者是为人立身之节。“廉洁”可以在现象上予以矫正,而“知耻”是一个人的内心世界,容不得伪装。孟子说,“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一个人之所以不作为,乃至于贪赃枉法、失职渎职,做出种种不合乎道德的事情,原因就在于不知羞耻。为官者不知耻,就会使国家蒙受灾难和耻辱。

  俗话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只要身居要位者知荣明耻,慎用手中权力,老老实实做人、堂堂正正做事、规规矩矩做“官”,又何忧坏人“围猎”?再说,现在是“全民麦克风、全民摄像头”的自媒体时代,通过网络曝光、媒体揭发、社交圈晾晒等各种形式反映出来的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增多,反映群众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可以说,监督无处不在,这对干部既是种严格约束,又是种有效保护。

  官员唯有时时处处以严明的纪律约束自身行为、树优形象,才能清者自清,才能像莲一样“濯清涟而不妖”。 (王文武)

  围剿行贿

  推动政商关系重构

  对长期“围猎”干部者及其行贿行为进行打击,这个必须点赞。

  在不健康的政商关系之下,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并且过得都很滋润。很多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与企业的行贿和官员的受贿有关。“有公章之处,就有滋生灰色成本的可能。”政商关系,本质上讲,是政府及其官员与市场及其商品的关系,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有专家曾给中国的政商关系“画像”——“中国商人具有一种与西方企业家完全不同的想法:中国的传统不是制造一个更好的捕鼠机,而是从官方取得捕鼠的特权。”不健康的政商关系,让行贿与受贿一起“疯长”。

  行贿“魔高一尺”,预防与惩戒行贿必须“道高一丈”。严惩行贿,不仅是依法治国的体现与反腐败的需要,也有推动政商关系重构的衍生价值。“行受贿链条”绑架了政商关系,让两者之间关系扭曲、畸形,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秩序。严惩行贿行为,让市场主体不仅明白而且付出沉重的行贿代价,从而,在新的政商关系构建中找准自己的坐标、规范自己健康的政商关系,既是健全市场经济体系的必需品,又是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保健品”。 (李云)

  惩治贿赂

  必须“上下集连播”

  最高检要求严查行贿,并非说说而已,而是早就已经付诸行动且成效明显。有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行贿犯罪7827人,同比上升37.9%;今年一季度查办1891人,同比上升6.1%。

  在“打虎拍蝇”的反腐大潮中,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要从源头上遏制受贿犯罪的发生,必须充分发挥刑法惩罚行贿的威慑功能。每曝光一起重大受贿案件,公众被贪官动辄资金上亿元、房产上百套、黄金公斤级的贪腐财产等震惊之余,心底的疑问却始终挥之不去:这些财产都是什么人送的?这些人从贪官手中得到了什么好处?这些人也被查处了吗?他们又受到了怎样的惩处?

  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落马后,“高铁一姐”丁书苗随之被查,其去年12月被北京市二中院以犯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元。受贿案件与行贿案件如此对应式的查处、判决,让公众在清楚刘志军的赃款来源的同时,也明白了丁书苗“发家致富”的“秘笈”,更看到了贪腐利益链条上贿赂双方的罪有应得。如此上下集连播的反腐大片,让公众直呼过瘾。

  严惩贿赂犯罪,理当实现行贿与受贿一对一的查处,否则就只有“上集”,没有“下集”。只要查实了行贿行为,就应从法律层面启动相应的程序,不管其行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抑或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据特别自首制度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每一个行贿者的行贿行为下一个法律结论,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这种法律结论必须与受贿案件的法律文书相互印证,互为补充。而且要在现有的行贿犯罪档案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建立专门的行贿行为档案,将所有的关于行贿行为的法律结论文书存档接受公众查询,使打击贿赂犯罪“上下集连播”成为常态。 (许辉)

  严惩“设局行贿”

  先关侦办后门

  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的不断升级,贪官的相继落马,贪官堕落的细节,也逐渐浮出水面。比如,季建业受贿的1132万余元赃款中,90%来自于与他相识20多年的3个“老友”;湖南“吸毒市长”龚卫国,吸毒因“被老板拉下水”。应该说,倘若没有周围“朋友”的软磨硬泡,贪官们不会如此堕落,因此行贿者(特别是下套行贿者)理应受到严惩。但在实现中却往往总是,“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却悄然上岸”。

  平心而论,“行贿轻责”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在“审批经济”的语境中,行贿者一直以来都以弱者形象示人。有两个事例,让人如鲠在喉。一是曾被谐称为“天下第一司”的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成为最密集的贪官落马地,以至于有媒体哀叹,谁进去能不被染黑?二是在某次会议上某知名地产商曾质问周围的企业家们:“谁敢保证自己从未行贿?”会场鸦雀无声。以上两个“画面”,将审批权力的霸道与企业家的无助,展现得淋漓尽致。基于此,某些企业家的行贿行为,总被打上“不得不贿”的标签,甚至成为被拯救的对象。

  但行贿受贿从来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事,对行贿者“温柔”,只能助长贪腐破窗。试想,一次行贿被既往不咎,再有利益诱惑,会不会故技重施?更何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简政放权改革的推进,商人已不必为了生存“不得不贿”。目前而言,商人长期行贿、“围猎”干部,已变被动为主动。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坚持行贿与受贿统筹查办,让行贿者收到应有的惩罚,刻不容缓。

  目前而言,严惩多次、主动行贿者,首要是关上两个侦办后门。一是在案件侦查中,为防止行贿者和受贿者结成同盟,往往对行贿者网开一面。二是由于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之间难于界定,很多企业主的行贿行为往往被认定为单位行贿,最终逃脱严惩。因此,严惩主动行贿、设局行贿者,就要求检察机关不与行贿者谈条件、讲妥协。反而要严格侦办、严肃执法,切实关掉后门,对主动、多次、长期行贿者,给予雷霆一击。

  当然,“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对官员而言,外来的诱惑,只是堕落的催化剂,而思想上的缺钙,才是堕落的本质因素。因此,严厉惩处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只能保证干部面对的诱惑少一些。但党员干部不能因此在思想上放松防备。从长远看,党员干部只有守规矩,与商人相敬如宾、和而不同,才能抵御诱惑,保证在与商人的交往中“不湿鞋”! (薛家明)

  惩处“围猎”犯罪

  应消除隐性门槛

  利益考量下,权力与金钱产生交集,行贿者与受贿者各取所需,由此“权力变现”成为一种可能。当然,在当前高压反腐态势下,对于“老虎”、“苍蝇”的严厉惩处,能够对腐败行为产生威慑作用。不过,腐败行为的滋生,除却受贿者的贪婪之外,还有行贿者的“围猎”举动。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行贿者却往往成为“漏网之鱼”,很少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行贿罪的,即便情节严重,也只是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在司法实践中少之又少。而且,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观受贿罪,数额只要达到10万元以上,就会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而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被判处死刑。量刑偏轻的现实下,行贿者出于利益驱逐,铤而走险成为一种常态。

  应该说,量刑标准过低,具有可以“赦免”的空间,必然会怂恿行贿者的犯罪行为,这就是对行贿者有利的隐性门槛。现实中,因为受贿罪而受到法律严惩的,不在少数。但是,因为行贿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却并不多见。而且,即便触碰到了法律底线,也只是“轻描淡写”,并没有予以严厉惩处。对于很多受贿案件而言,还需要行贿者的证言进行佐证。那么,行贿者就有可能面临法律层面的“从轻减轻”情形,让他们的责任进一步弱化。

  其实,囿于受贿者具有“合意”的特性,必然要求行贿者与受贿者达成“意思一致”。那么,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行贿者一旦翻脸不认人,将受贿者的行为全盘托出,就会面临“法定从轻减轻”情形。如此,在“大难临头”时,行贿者必然会想到自保,争取得到宽大处理。不难看出,若要严厉惩罚“围猎”之人,关键还是应该从法律源头上进行优化设计,将对行贿人有利的隐性因素剔除,对行贿者与受贿者的惩罚,做到一碗水端平。

  权力需要监管和制约,而依附权力而生的“蛀虫”,也需要给予严厉惩罚。从这个方面而言,不妨消除隐性的法律门槛,对行贿者和受贿者“一视同仁”,倒逼行贿者自律意识的提升。(刘博皓)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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