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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内外监督让刑事审判量刑不能“任性”

2015年05月01日 10:3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将法院内部掌握的标准公开公布,就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一起来监督。使群众了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一种受到很多限制的权、是一种实际上并不自由的权、是一种许多双眼睛都盯着的权、是一种量刑量出问题要受到问责的权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山西省法院推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方面的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段艾生表示,自2014年实施的“细则”从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5个方面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等15种犯罪、300余种情形的量刑进行了明确。涉及这些罪名的案件占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70%以上,也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有期徒刑、拘役刑最多的案件。

  据样本评估分析结果显示,实施量刑改革后,法院对交通肇事、非法拘禁、盗窃等8种罪名案件量刑的罪刑相适度及个案之间的均衡度高,相近及相似案件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已经基本消除,案件质量明显提升。一些地方的监管场所反映,由于罪犯切身感到量刑公正,服判率很高,配合教育矫治的态度也好。

  “此次将法院内部掌握的标准公开公布,就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一起来监督。使群众了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一种受到很多限制的权、是一种实际上并不自由的权、是一种许多双眼睛都盯着的权、是一种量刑量出问题要受到问责的权。”段艾生说。

  量刑规范化明确三方面内容

  “传统的‘估堆’式量刑,主要凭借法官的经验和综合判断来进行,这种方法最大的弊端就是主观随意性大,即使对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其结果也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有的甚至差异很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庭长白永旺说,“细则”明确了量刑步骤、计算方法及幅度。

  据白永旺介绍,“细则”规定量刑步骤分为三步:刑事案件审判法官首先要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随后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终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对于量刑计算办法,“细则”规定根据不同的量刑情节,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等方法进行确定。如规定对于中止犯,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造成较重损害的,减少基准刑的30%至60%;造成较轻损害的,减少基准刑的50%至80%;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细则”还对增加刑罚量情形、常见量刑情节、个罪量刑情节得以合理细化,并明确宣告刑的计算单位为公历的年、月。以故意伤害罪为例,“细则”明确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名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分别增加一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有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伤害他人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有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每一项规定都很详细,每一项规定都很细微。每一名被告人应该量刑几年、甚至应该量刑几年几个月,全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案子一判,谁也能看清判得对不对、准不准、公道不公道。”段艾生说。

  多措并举确保量刑细则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参与“细则”制定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法官孟静涛告诉记者,为了确保“细则”的落实,山西省高院从程序、法官培训指导及加强督导检查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程序上,将量刑建议引入庭审过程,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明确提出量刑意见,辩护律师则针对公诉机关的建议予以分析并提出建议。在主审法官的引导下,控辩双方就此问题进行激烈辩论。而后合议庭按照细则,并充分考虑案情事实情节确定量刑,并在文书中妥善说明量刑依据及理由。

  “为保证全省刑事案件审判法官尤其是偏远地区法官准确掌握‘细则’,山西省高院通过常规年度培训、各地轮训、强化自学及加强个案业务指导等方式对全省刑事案件审判法官进行培训指导,尤其是对每年度初任刑事审判法官进行量刑规范化课程培训更确保了实施效果。”孟静涛说。

  在督导检查方面,山西省高院则每年至少两次到各级法院通过观摩庭审及案卷评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力求“不留死角”,确保实施效果。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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