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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向法院申诉被拘留 警察:净给哥们添麻烦

2015年05月05日 00:25 来源:央视网  参与互动()

视频:《焦点访谈》:普通债务纠纷引错案  来源:中央电视台

  《焦点访谈》 20150504 案中案 错中错

  经济纠纷并不少见,有了问题,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也很常见。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通过公平公正的审判,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但在河北沧州,却有这样一起案例。它的起因原本非常简单,只是一起普通的债务纠纷,可是经过法院的判决、执行,再经过当事人的申诉、上诉,事情越闹越大,甚至还引发刑事错判,历时十几年,至今还没有完全了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1996年,经营家具厂的孙连伟为了扩大经营,在东光县工商银行申请了20万元无抵押贷款,一年后又用自家4间住宅向东光县工商银行抵押贷款5 万元。1999年,孙连伟再用自家20间厂房向河北省金庄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19万元。由于卖出的家具没能及时收回货款,欠工行银行的贷款也就没能及时还上。1999年东光县工商银行将孙连伟告上了法庭。2000年,东光县工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无法归还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抵押物。可东光县法院不仅将孙连伟向工商银行抵押的4间住房执行走了,还将孙连伟家具厂全部的20多间厂房也一并执行走了。而这20多间厂房中,有20间是孙连伟在另一笔贷款中,抵押给金庄农村信用社的。对于法院的强制执行,孙连伟提出了异议,拥有厂房抵押权的金庄农村信用社同样提出了异议,但东光县法院未予理睬。

  对于法院如此明显的超范围执行,孙连伟自然不服。从2000年开始,他四处找相关部门申诉。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利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孙连伟表示自己向沧州中院反映了这个情况,但中院不给立案。

  虽然沧州中院没有受理,但孙连伟并没有停止申诉。让他没想到的是,2002年3月份,他在一次申诉途中被警察拘留了:“什么理由都没有,就是这么说的,你不是不服吗,净给哥们填麻烦,我就扣起你来,就是这么说的。”

  2002年3月29日,孙连伟被行政拘留,2002年4月10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东光县检察院以拒不执行罪起诉孙连伟的起诉书上,记者看到,检察院起诉的理由是,2000年,东光县金庄信用社曾经起诉孙连伟不归还金光信用社的18.5万元贷款。孙连伟表示:“他说我拒不执行,实际上我是没有能力执行,第一我没有生活来源,第二我所有的家当叫东光县法院强制执行,给我断了,我没有能力执行了。”

  2002年8月28日,东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罪判处孙连伟入狱5个月,正好是孙连伟从被拘留的那一天到法庭宣布判决的那一天,居然一天都不差。更让人诧异的是,东光县人民法院向孙连伟送达的判决书上的日期一栏,连月份都没打。按说孙连伟服刑5个月后,应该是刑满释放,但奇怪的是孙连伟被释放时办理的却是取保候审。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东光县人民法院,得到的答复是当年的审判长已经退休,身患重病,其他人不太了解情况。而孙连伟从2002年刑满释放至今,一直没拿到刑满释放证明。

  当年孙连伟被取保候审后,带着老婆孩子离开了东光县举家搬到了沧州。他的妻子杨淑梅决定代替孙连伟继续申诉。本想讨个说法的杨淑梅没想到,申诉给她惹来了更大的麻烦。2006年 3月15日,杨淑梅在申诉途中也被行政拘留了。

  同年4月10日,杨淑梅被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批准逮捕。荒唐的是,杨淑梅明明是女的,逮捕证上性别一栏,写的居然是男的。而且,当年办理贷款的是孙连伟,家具厂经营者是孙连伟,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孙连伟,这个案件仅仅是个拖欠贷款的执行案件,时间上也已经过去了7年,杨淑梅不明白,自己怎么突然又涉嫌诈骗了呢?顶着这个罪名,她被关了8个月。直到2006年11月,被关押了8个月之久的杨淑梅才拿到了一纸判决书,罪名是诈骗罪的从犯,而她的丈夫孙连伟更被标注为主犯在逃。那么当时东光县法院又是怎么认定孙连伟杨淑梅诈骗成立的呢?记者找到了当年审理此案的审判长任峰。对于判定有罪的原因,任峰表示:“这个问题我还真不能回答你,当时研究的时候,我真想不起来。”

  东光县检察院对杨淑梅诈骗一案的起诉书上,检查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杨淑梅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以及书证。而杨淑梅表示,没有承认过自己诈骗了。

  那么这些证人又是怎么做的证呢?刘鹤亭是证人之一,也是原东光县人民银行的行长。当年孙连伟购买厂房时,刘鹤亭给予了很大帮助。记者在卷宗里看到了刘鹤亭作为证人的相关材料,并拍了图片找到他进行核实,但刘鹤亭表示:“从来没有找我核实过相关证据,也没做过证。”

  在起诉书上还有一名证人是张炳顺,他是孙连伟的家具厂所在地的原村支书。张炳顺也告诉记者,自己没有做过证。起诉书上还有一位证人叫张永华,他更是一口否定曾经做过证。

  如果这几位证人的说法是真的,那么这份起诉书很可能存在重大问题。据杨淑梅讲,法庭审判时荒唐的事情还有不少:“一个检察院的,一个法院的,一个书记员,还有我,就是我们4个人。我们4个就像说笑话一样,我说为什么扣我啊,我哪犯法了?你这个事儿你还不知道吗,你找到政法委就行了。这个是法院的任峰说的,检察院的根本就没有说什么话。”她表示,没有履行开庭手续、流程,也没有宣判。

  2006年11月12日,东光县人民法院认为杨淑梅犯有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同年12月14日,杨淑梅刑满释放。蹊跷的是,出狱时的杨淑梅同样没拿到刑满释放证明,也是取保候审。杨淑梅告诉记者:“取保候审叫我侄媳妇跟任峰这个法官一块儿上看守所去的,一块儿出来的时候任峰跟我说,你不能上诉,你也不能上访,你如果要上访上诉的话,我就扣你侄媳妇,而且说孙连伟也不能叫他上访,也不能叫他上诉,他要如果上访的话,咱们这个领导说了,咱这儿的政法委说了,挖地三尺挖出来也得判他。”

  服刑期满的杨淑梅为什么和她丈夫孙连伟一样也是取保候审呢?当年的审判长任峰是这么解释的:“因为判处几个月它并不生效,生效要经过10天,被告人是否上诉,另外经过检查机关是否抗诉,当时下完判决以后,刑期又到了,你不能再继续羁押人家了,但是这个判决还没有生效,这种情况下,你就不能盲目把人放过去,法律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任峰说判决生效的时间需要10天,当年法院宣判的日期是2006年11月12日,而杨淑梅出狱的时间是2006年12月14日,中间有32天时间,超出10天判决生效期整整22天。显然,任峰审判长的解释并不能令人信服。和孙连伟一样,杨淑梅至今也没拿到刑满释放证明。

  出狱的杨淑梅并没有放弃维权,而是选择了继续申诉。他们的申诉终于引起了上级法院的关注,2009年,沧州中院认为孙连伟、杨淑梅诈骗一案,认定事实不清,指令东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0年,东光县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裁定孙连伟、杨淑梅诈骗一案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对于东光县法院的裁定,孙连伟和杨淑梅不服,继续找沧州中院申诉。2011年,沧州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东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与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并宣布杨淑梅无罪。这份无罪判决不仅推翻了孙连伟和杨淑梅身上对诈骗罪的认定,同时认定孙连伟在工商银行与金庄信用社所办理的抵押手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法院强制执行孙连伟房地产的过程中存在不存在问题呢?

  法律专家岳屾山表示:“法院在执行的时候,要区分来对待。这4间房屋所拍卖的价款,应该优先还给工商银行,那20间房屋所拍得的价款,应该优先还给信用社。不能够拿这笔钱去还给工商银行,如果这样做了的话,就是一个错误的执行,那错误的执行就应该予以纠正。”为了一个错误的执行,在15年的时间里,孙连伟和杨淑梅夫妇几乎到了家破人亡的绝境。

  司法,是社会公平的底线。 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对维护良好的秩序意义重大,稍有差池,都会造成严重危害。如果有人无视头顶的天平,那对法律和社会的伤害就更加无法估量。贯彻依法治国战略,必须落实在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之中,必须用严格司法来保障公正司法,必须警惕有人利用权力干涉司法,必须警惕有人把司法活动当成为特定目的服务的特殊工具。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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