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执法误差车主告交警 处罚地与违停地不一致
引发争议的罚单
贵阳一市民因违停被处罚,而收到《违法停车告知单》以及《处罚决定书》上的违停地点,均与实际违停地点不一致,此外,违停车辆颜色也不一致。为此,市民郭女士将执法单位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告上了法庭。昨日,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原告代理人陈先生介绍,去年12月14日中午12时,原告在黄山冲路17号住宅区路边停车,被交警贴上了《违法停车告知单》(下称告知单)。在告知单上,明确指出,违停车辆的车身颜色为白色,违停地点为“黄山冲路交警一大队280米”。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向原告下发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地点却变为“黄山冲路交警一大队180米”,据此,交通管理部门对原告做出罚款150元的决定。
陈先生表示,原告实际违停地点黄山冲路17号住宅区路边,距黄山冲路交警一大队800米左右,而原告的车辆并非白色,而是灰色。基于违停地点和车辆颜色的误差,原告向交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经过复议,贵阳市交通管理局在“筑公(交)复决[2015]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维持了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的处罚裁定。
“车身颜色不一致,处罚地点不一致,告知单和决定书上的地点又不一致。”原告代理人陈先生说,他们对原告违停事实并无异议。在原告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就做出处罚决定,暴露了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存在“随意”,原告要求被告方撤销处罚决定,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代理人称,“误差”是一个技术性问题,非执法民警所能克服,但原告的违法事实是真实存在的,执法部门在处罚的过程中,程序也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为。
“只是一个地标的参考,并不是准确的地点。”该分局一位交警说,交警在查处违停时,违停位置是由交警估算的,有些也用GPS定位,两者都会存在误差。
对于原告的请求,被告方出示了原告方违停的照片、路边违停标志等,证明原告存在违法事实。
在答辩中,被告代理人称,因在执法仪器中,车辆的颜色均被预设为白色,而交警在执法中,未进行修改,属于交警的失误。此外,在执法仪器中,所有的街道均有编组代码,在对违法进行处理时,交警直接输入代码,系统便主动生成地点,同样,在录入系统时,系统也会自动生成地点。因此,造成了告知书、处罚书在地点上的误差。
目前,该案已审理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记者 邱宏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