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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双非”家庭赴香港生二胎算超生

2012年08月29日 15:2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昨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由于在草案征求意见时,许多市民对部分人前往境外生育第二胎以上的子女的情况反映强烈,草案此次拟对此明确化和法定化,规定“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除外),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十八个月的”按超生处理。

  户籍居民境外超生也应罚款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说,据省人口计生委介绍,因深圳毗邻香港,深圳有相当一部分户籍居民到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二胎,甚至是第三胎子女。据香港政府统计处提供的资料显示,大陆孕妇赴香港产子从2000年的709人增加到2009年的29766人。“双非”(即父母双方均为非香港居民的大陆居民)家庭中父母同住深圳的占到25%,这些子女出生后持港澳回乡证回深圳随父母生活,虽不在深圳入户,但与深圳户籍子女一起享受义务教育、医疗保险等待遇,外界对此意见很大。

  “结合国家和省的规定,我们经过认真研究认为,鉴于深圳户籍居民为规避计划生育管理到境外违反生育政策生育呈蔓延态势,如对此类行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将对在内地超生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公民造成不公平。因此,草案拟将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化、法定化,规定第五项规定按超生处理。

  周荣生也坦言,在审议中,许多委员提出,我国正面临老龄化的问题,现在强化以“一胎化”为核心的计划生育政策制度已经没有必要,应当采取逐步放开二胎、管住三胎的生育政策。许多市民也提出了同样的建议,认为至少应该放开二胎的生育。对此,深圳专门向省人口计生委征求了意见。

  但因“一来当前我国人口‘红利’是否已完结尚存争议,而人口政策的效果往往需要二十年以上的时间才能显现;二来国家生育法,深圳无权加以规定”,深圳现阶段还是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为原则来发展。

  严禁三胞胎以上辅助生殖技术

  对于晚婚晚育的奖励措施,草案曾在省条例的基础上有所增加,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可享受十五天的看护假”。对此,许多市民来电表示支持,但有委员提出,增加假期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综合两方面的情况,人大此次拟修改为:“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可享受十天的看护假”。

  此外,许多市民还反映,为规避计划生育,有些人违反规定滥用如打多胞胎针、吃多仔丸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既违反了计划生育的本意,也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应当严加管理。为此,草案新增规定,拟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开展服务。严禁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独生子女14岁前由政府发保健费

  周荣生还说,许多市民反映,深圳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过低,仅每月15元,无法体现国家对计划生育守法公民的优待。而很多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负担较重的国有企业难以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也导致市民不满。

  “很多市民和企业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相关奖励应由政府统一负责,要求政府统一解决并提高保健费标准。我们认为,考虑到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协调的部门多,发放标准和方式还应当由市政府统一协调。”周荣生表示,草案将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政府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但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此外,市民还提出应当加强对“失独”计划生育家庭的帮扶,因而草案拟规定,市、区政府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将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租房给超生人员要罚钱条款被删

  在原草案中,“将房屋出租给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认定的超生人员的,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的规定曾引起各方争议。

  部分委员认为,该条规定加重了出租屋业主的责任,推卸了政府应该承担的职责。同时也不宜因为超生而剥夺公民的居住权利。许多市民也认为,出租屋业主既无权核查租客的计生证明,也无能力判断租客是否超生,该规定无法执行,应该修改。

  对此,周荣生说,人大研究后,考虑到相关法规已有详细规定,草案删除了该条内容,仅规定“出租屋管理人或者住宅出租屋业主应当与所在地街道计生机构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记者/张玮)

【编辑: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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