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香港高官称无须增订廉政专员任命条件

2013年07月04日 10: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香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资料图)。  

  中新网7月4日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香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3日说,行政长官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处理廉政专员的任命,并以资历、经验和能力及个人操守作为任命廉政专员的根据。无须在《基本法》的规定以外增订其它条件。优先考虑由退休法官或退休公职人员担任廉政专员,对广纳人才、任贤与能构成局限,并不恰当。

  林郑月娥3日答复立法会会议员梁继昌的提问时说,关于上任廉政专员在任内处理公务酬酢(公款宴饮)、馈赠和外访开支事宜引起的社会关注,特区政府非常重视,必定会严肃处理,以维护社会对廉署的信心。

  她重申,廉署自成立以来,努力不懈地推动肃贪倡廉旳工作,成功维护香港公平廉洁的核心价值。政府对廉署的工作非常重视,对廉署人员,尤其高层官员的操守有极高的期望。

  行政长官会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处理廉政专员的任命,使廉署能有效履行其法定职能,维护香港廉洁奉公的核心价值。

  她指出,廉政专员的任命,与所有主要官员的任命一样,按《基本法》第48条规定,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基本法》第61条则订明,香港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政府认为无须在《基本法》的规定以外增订其它条件。

  行政长官已于今年5月2日成立委员会,检讨廉署处理公务酬酢、馈赠和外访开支的规管制度和程序,包括申请、报销和审批安排;复核廉署各级人员于上任廉政专员任期内在规管制度和程序下的符规情况;以及就任何有助改善上述制度和程序的措施提出建议。

  委员会将于四个月内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除法律上需要另行处理外,委员会的报告将会公开。

  廉政专员离任后的工作和业务安排亦有明确的规管。根据聘任合约,现任廉政专员的离职后工作及业务规管,与政治委任官员的规管相若,例如在离职后一年的管制期内,不得在任何牵涉或针对政府的索偿、诉讼、索求、法律程序、交易,或谈判中代表任何人,以及参与任何与政府有关的游说活动。

  此外,廉政专员如欲在离职后一年的管制期内展开任何工作、在任何商业或专业机构出任董事或合伙人,或独资或与他人合资经营任何业务或专业服务,必须事前征询一个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的委员会的意见。

【编辑:温雅琼】

>港澳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