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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研设《道歉条例》 政府及公共机构可依法例道歉

2013年12月12日 09: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2月12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署理政务司长曾德成表示,律政司正研究设立《道歉条例》,让政府及公共机构可以依法例道歉。早前申诉专员公署指出,当局设立《道歉条例》,可列明部门及官员道歉不当呈堂证供,确保高官可放心道歉;法律学者亦建议立法,同意部门主动道歉可有助化解怨气和紧张关系,反映部门有勇气及能力处理善后工作。

  香港海事处长廖汉波早前因一度拒绝就南丫海难道歉,被死伤者家属批评,而近年港府部门亦倾向仅就事件表示“遗憾”。申诉专员公署早前发表年报,建议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对“道歉”持更开放态度。

  暂无立法时间表

  曾德成10日在立法会上回应,指律政司去年成立的调解督导委员会,当中的工作就包括研究制订《道歉条例》,以便个人、私人团体、政府机构及公共机构,在法律上有更灵活空间处理道歉相关事宜,委员会制订条文时,会考虑申诉专员公署意见,但暂未有提出立法时间表。

  学者﹕可纾官民紧张关系

  港大法律学院教授杨艾文表示,若没有《道歉条例》,官员往往不知道公开道歉会否引致法律效果,立法可有助厘清相关责任。杨艾文认为有关立法是好事,可令有意外或不幸事件发生时,政府通过适当道歉重整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有助鼓励处理善后工作。杨艾文指出,道歉虽然未能作法律上的追究,但可助化解紧张关系,令随后的法律责任商讨更有效。

  港府早前曾在立法会指出,许多司法管豁区都有制定《道歉条例》,尤其在涉及医疗失误的争议方面适用,但此议题涉及相当复杂的法律事宜,需全面研究及比较各地情。

  现时在英国、美国部分州及澳洲均有《道歉条例》,多源自医疗纠纷,因应医疗人员致歉可能会成为诉讼证据而被追究法律责任,令医疗机构抗拒道歉。《道歉条例》会规定机构道歉时须用上规定字词描述、解释错误,及提议如何避免重复犯错,但一般不涉及赔偿方案。

【编辑:丁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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