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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四个维度看张晓明谈香港政改“制度自信”

2015年05月07日 10:53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视频:香港政协青年联会:主流民意支持政改方案  来源:中国新闻网

评论:从四个维度看张晓明谈香港政改“制度自信”

  在政改方案公布后的关键时间节点,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发表《以制度自信推进有香港特色的普选》的文章,就香港普选所涉及的诸多关键问题做了深入阐述,可以说入情入理、有理有据,特别是他首次提出“制度自信”,让人耳目一新,有醍醐灌顶之感。那么,香港政改的“制度自信”从何而来?该文引导人们从四个维度看“制度自信”。

  一、看历史,这是香港历史上最民主的制度

  民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从地上长出来的,民主政制的发展一定要讲究历史逻辑,不能割断历史。

  香港被英国殖民的百馀年间,28任港督都是由英国女王任命,港人从来都没有投票权。港督的权力至高无上,他是立法局主席,可以任命和罢免议员、决定立法局的开会和休会、决定立法局的成立和解散……连港督自己都声称“总督的权力仅次于上帝”。

  再看香港立法局,1984年以前没有任何民主的成分。其议员由当然议员、官守议员、非官守议员三部分组成。当然议员由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出任,官守议员由政府官员出任,非官守议员由民间人士出任。除了当然议员外,其馀成员皆由总督委任,没有一个议员是民主选举产生的。

  “民主”降临于香港是英国人在港统治的最后12年。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后,英国人知道自己在香港的统治持续不久,开始推行“代议制”,立法局的部分议员从间接选举过渡到直接选举,立法局的主席也不再由总督担任,而是由议员互选产生。不难看出,这是以“民主”的手法,为英国的政治代理人进入回归后的特区政府、立法会等机构做铺垫,以便在英国人“光荣撤退”后,仍能保持对香港社会的有效控制。

  香港的民主化真正起步于回归祖国之后。比如,基本法有关附件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个推选委员会最初由400人组成,后来增加到800人、1200人,代表性愈来愈广泛。再比如,香港特区第一至第三届立法会直接选举的比例从最初的20人逐步增加到24人、30人。而眼下正在推进的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将第一次实现500多万港人“一人一票”选特首,是一次历史性的跨越。

  二、看现实,这是最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制度

  一个制度好不好,关键要看它是否符合当地实际。香港政改最大的实际是什么?一是香港政制发展必须往前走,不能止步不前;二是特首必须爱国爱港,不能让与中央对抗的人当选特首。

  这样的实际情况,就要求选举程序既要扩大民主成分,又要具有甄别、把关功能。普选方案设计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全社会一人一票选举”模式就兼顾到了这两个方面。比如,方案坚持候选人由提委会提名,而不是“公民提名”、“政党提名”,这就确保了由1200人、38个界别人士组成的提委会可以对参选人先进行筛选,从中推举出2至3名候选人。再比如,普选方案规定:提名分为委员推荐和委员会提名两个阶段、获120名提名委员推荐即可“入闸”、每名提名委员提名时可投2至N票、提名采取无记名方式等,都增加了民主成分。

  从“入闸”、“出闸”、到“一人一票”选举,普选的诸多环节都已经放宽,而不是收紧。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充分听取民意、针对香港实际精心设计的制度。

  三、看法律基础,这是完全符合“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制度

  一个制度好不好,一定要看它的法律基础牢不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源于基本法,遵循了“一国两制”原则,有牢固的法律基础。

  反对派曾叫嚣普选没有兑现中英联合声明的承诺,是“假普选”,这是罔顾历史事实的“舆论造假”行为。其实,普选制度是基本法最先规定的。1984年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并没有提及“普选”,只是规定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明确2017年可以实行行政长官普选,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后,立法会全体议员可以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决定,进一步规定了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要素。

  基本法与我国宪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反对派推销的“公民提名”、“政党提名”,基本思路都是背离基本法,另搞一套,没有法律根基。此番公布的普选方案,严格落实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合宪合法,有理有据。

  四、看西方国家,这是并不逊色于英美的民主制度

  一个制度好不好,还要做横向比较。反对派一直标榜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那么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如何呢?

  在英国,选民不能直接投票选举首相,而只能选举产生议会下议院的议员,内阁由议会多数党负责组建,国家元首则仍实行世袭制。在美国,总统是由选举人团间接选举产生,也不是选民直接选总统。由于绝大多数州的选举人选举采取“赢者通吃”原则,候选人如果赢得了多数选民选票,却没有赢得选举人选票,仍然会落选。

  如果再“晒”一下英美实行普选的历史,就更能看出端倪了。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确立君主立宪制,1969年规定18岁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历经近300年。美国从1787年宪法明确国会和总统由民主选举产生,直至1971年才规定18岁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历经近200年。

  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不长。从1997年由港人担任行政长官算起到2017年,只有20年的时间,就实现了合资格选民“一人一票”选特首的目标。相比之下,香港的民主发展堪称快速,香港的民主制度并不逊色于英美。而香港民主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的发展空间还很大。所以,张晓明主任提出的“制度自信”确实为香港政改正本清源。(作者屠海鸣系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常务副会长、上海市政协常委)(稿件来源:香港大公网)

【编辑:王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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