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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欧盟强征碳排放税被指违反国际法 应建全球机制(2)

2012年02月14日 14: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欧洲法院判决难以令人信服

  2009年底美国航空运输协会和3家美国航空公司以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芝加哥公约》等为由起诉欧盟,但欧洲法院于2011年12月宣布欧盟此项政策并未违反相关国际法以及双边的“开放领空协议”,从而驳回美国航空运输企业就此提出的诉讼。欧洲法院的这一认定无疑对通过个人途径寻求法律救济是个打击。作为欧洲最高司法机构的判决,它意味着其他国家航空公司提出的类似主张也很可能得不到支持。但是这并不代表针对欧盟这一政策的所有救济都被否决。实际上,上面提到的欧盟对于国际法的违反问题,很多都没有在该案中得以解决。

  对于欧盟违反《芝加哥公约》关于国家主权原则等的规定,欧洲法院以欧盟不是该公约缔约国为由而规避公约。实际上,这里隐藏了一个国际法漏洞,那就是判决默认了缔约国可以通过一个超国家机构来掩饰其对于实体国际法义务的违反,因为欧盟成员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英国法院最初将该案转给欧洲法院,也是希望欧洲法院能够对政策与公约的兼容性作出解释。

  再者,在解释《京都议定书》的条款时,欧洲法院也玩起了文字游戏,将条约中规定的“shall”(应当)解释为“可以”,认定欧盟可以绕过国际民航组织采取单边行为。

  最后,虽然法院认定该政策符合“任何国家对其领海享有完全主权”和“在公海的自由航行权”等习惯国际法原则,指出只有在“商业航班”“物理上存在于”欧盟成员国机场时才需征税,但是欧盟在计算碳排放配额时却考虑整个航线的排放量。

  因为原告来自于发达国家美国,所以对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问题也没有在该案中涉及。

  应建立一个全球性的机制

  对于如何应对欧盟单方面强征航空业碳排放税的这一做法,有人主张可以通过航空集团诉讼和寻求反制来应对。但是,这两条对策能否实现切实效果是个未知数。一来欧洲法院的判决已经表明个人诉讼行不通,虽然从理论上讲,《芝加哥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据公约第84条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向特设仲裁庭或国际法院直接起诉欧盟成员国,但是这种行动常常囿于政治利益考量;二来如果各国都采取反制措施,实施不同的标准,无疑最后也会伤害中国利益,因为中国目前是世界第一大出口大国。因此在国际民航组织框架下达成一个全球性的航空碳排放标准和碳交易规则的解决方案势在必行。

  在气候变化影响日益显现的今天,通过经济标杆推动减排的确是一个不错的手段。在去年的南非德班气候谈判大会上,中国就指出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系统。发改委也在去年称将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碳排放交易市场,健全节能环保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这些措施一方面有利于我们发展低碳经济,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积累经验,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全球性解决方案发出自己的声音。(陈雷 剑桥大学劳特派特国际法中心“丝路学者”)

【编辑:叶士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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