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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多项法律防治贪腐 被称官员头上“紧箍咒”

2012年05月24日 17:52 来源:青年参考 参与互动(0)

  上世纪70年代“水门事件”后,美国公众对政府官员隐瞒重大丑闻颇感不满。于是,1974年,美国国会在总统强烈反对的情况下,通过了《信息自由法》修订案。1978年,国会又通过了《政府伦理法》、《监察长法》等法律。

  在一个由美国国务院工作人员打理的中文博客上,这些法案被称为套在美国官员头上的“紧箍咒”。有这两大“紧箍咒”在上,自总统以下的美国官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自己的收入、资产和接受的礼物等信息,且其税表等财产资料在6年内可供公众查询。

  根据《政府伦理法》,政府财产的申报范围精细到了任何从政府以外得到的超过200美元的红利、租金、利息等,或是从非亲属处收到的累积价值超过250美元的所有礼品。

  由于税法的完善与司法的独立,官员伪造申报的可能性很小。现代社会,财务活动多数通过银行进行,无论是买房买车还是子女教育,一般人的收支,即便不申报,实际上也都有据可查。国税局还有法案规定,任何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收款方必须向国税局报案,而现金交易的行业是他们的重点抽查对象。

  有些机构负责对美国联邦政府的雇员进行监管——目前,美国政府的15个部和其他机构一共设有69个监察长办公室,负责受理各种关于贪污舞弊的投诉。

  里根总统曾表示,他所任命的监察长,个个都“比垃圾场的狗还凶”。但比“凶”更重要、更有保证的,或许是这些部门的人事与预算都相对独立。政府以外,还有国会授权设立的政府问责局,总审计长的任期长达15年,也是为了尽量避免其工作受权力更迭的干扰。

  持有不同观念、整天“唯恐天下不乱”的美国新闻界,也堪称一道“紧箍咒”。

  美国官员越是身在高位,就被越多媒体盯着,任何一丝纰漏都能成为全城热话,有可能像“水门事件”中的尼克松那样完结政治前途;这种情况下,很难想象一个有政治野心的官员,还愿意冒险去偷漏税、伪造财产申报。

  此外,根据《信息自由法》与《政府阳光法》,公民有权查阅大多数政府文件,而无须提出任何理由。任何人,哪怕是外国人,也可申请查询美国政府的信息。

  今年4月,奥巴马签署了《防止国会议员知情交易法》,该法案生效后,所有“县团处级”官员的财产申报表格,都必须上网,以供公民查阅。这项法案在国会两院是以约99%的绝对优势通过的,看来,多一道“紧箍咒”套在美国官员的头上,也是大家所乐见的。

【编辑:戚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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