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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解读 改革需配套政策支持

2012年01月22日 10:47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新华社信箱·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解读

  为什么要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

  2003年以来,按照中央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围绕鼓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涉及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产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投资融资、工商管理、价格管理等方面。其重点是对转企改制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予以财税优惠政策扶持,帮助其轻装上阵、加快发展。这些政策集中体现在2003年和2008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之中,很好地发挥了对改革的激励和保障作用。考虑到这一文件执行期限截止到2013年,《决定》明确提出,“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五年。”

  第一,文化体制改革需要相关配套政策的强力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的某些领域,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事关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必须妥善处理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的关系,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这一切都需要一套比较完备的政策措施予以支持和保障。特别是推动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文化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工作的重点难点。一是事业、企业离退休人员存在待遇差,按照现行政策企业养老金明显低于事业单位标准。二是增加了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等转制成本,增加了土地资产处置等转制负担。三是失去了原财政事业经费的支持,企业税负开支却相应增加。同时,由于不少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历史包袱重、自身底子薄,缺乏市场运作经验,尤其是特殊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了文化企业不能单纯以市场为导向,必须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这就要求我们出台更有力度、更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帮助、引导、激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有序转为合格的市场主体,保障平稳过渡。

  第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内容十分丰富。配套政策是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保证,本身也是文化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优惠方面,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在社保衔接方面,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同时鼓励各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事企退休待遇差”,同时明确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在支持文化企业产业发展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第三,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作用非常突出。从实行的情况看,凡是得到优惠政策期限长、减免税额多的单位,必然是转企改制工作启动早、行动快的单位;凡是政策落实得好的地区,必然是改革工作开展得较为深入的地区,充分体现了“早改早受益、早改早发展”。据粗略统计,从2004年至2008年执行配套政策的第一个五年中,全国共有2000多家转制文化单位被核准实行有关政策,由国家减免的税收优惠近90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文化体制改革由点到面迅速推开。当前,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巩固提高、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要求,文化体制改革正在全面展开,力争今明两年基本完成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任务,基本完成建设一批国有骨干文化企业任务。完成这一任务,特别是全面推进一般国有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社、新闻网站转企改制,必须继续发挥配套政策的作用,坚持用政策引路、用政策激励、用政策保证,有效解决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中的实际问题,为文化企业增强自我投入、提高市场开拓能力提供必要支持和政策保障。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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