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集体研究”不该阻挡立案的脚步
2012年02月09日 10:45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为达到少替职工缴纳社保资金的目的,地处湖南省益阳市的一央企下属国有企业,伪造了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假公章12枚和个人私章两枚。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伪造印章行为系单位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决定不予立案。(据《法制周末》)
单位,是一个社会组织,对单位判刑有点荒唐,对单位罚款,也要考虑单位内部无关者的利益。单位的法律责任应该怎么负?从此案的情节来看,对伪造公章的后果有着充分估计、并做出伪造公章决定的,是单位领导。承担责任的,只能是他们以及伪造公章、公文的具体人。从其伪造公章“为了给部分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动机来看,此举明显是以“少缴费,早支取”的方式,恶意蚕食国家养老金,与盗窃无异。警方完全应该参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罪予以立案。至于“集体研究”,更不能成为不立案的理由。因为只要对社会形成了危害,“集体研究”应被视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
笔者认为,企业伪造公章警方不立案的导向在于:以单位名义私刻公章,伪造公文,可以无人担责。如果大小单位争相效仿,社会岂不乱了套?而在此事曝光后,竟没有一家单位对“造假退休”档案进行过全面核查,社会关注度再高,也没有影响到造假领导的升迁。官方有意无意的麻木,也让人悟出“不立案”的背景,决非法律争议那么简单。(马龙生)
【编辑:肖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