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字号:

南方日报:铁路司法改制必须彻底从利益中独立

2012年02月21日 09:2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南方日报评论员

  自去年2月份刘志军落马后,作为“计划经济的最后一个堡垒”的中国铁路的改革方向就分外引人关注。而铁路司法改制让公众望穿秋水,日前,终于迎来重大突破。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检察院与太原铁路局三方签订协议,太原铁路检察机关全面移交地方,这是全国第一个铁路检察机关正式从铁路系统中剥离。

  铁路司法改制呼声由来已久。铁路公安形成于计划时代,是仿照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1982年,鉴于当时的严打需要,又在铁路公安之外,自上而下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从而最终形成了一个完备的铁路司法体系。但是,这种独立于既有司法体系的体外循环系统,很快就体现出极其不合逻辑的荒谬性。1987年,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撤销,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改由各省高级法院监督;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改由各省检察院领导。这被广泛认为是铁路司法“回归司法”的第一步。但迈出这一步后,铁路司法改革在此后的20余年内几乎没有任何进展。直到人们开始发现,但凡涉及铁路方面的诉讼,比如著名的曹大和案,只要是由铁路司法部门审理,铁路方面多以胜诉收场。而这对于整个司法体制公正性的损害跃然纸上,社会上的呼吁声一浪高于一浪。

  改革势在必行,但进程依然缓慢。事实上,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的改制从2010年底才正式启动。2010年12月7日,几大中央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件要求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文件还要求,到2011年的6月份,各地都要完成改制任务。此后,不少地方试水,北京的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人事安排脱离铁路系统,完全纳入到地方司法体系中;《广东省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移交框架协议》则于去年6月签订。但直到今年,才迎来全国第一个正式从铁路系统中剥离的铁路检察机关。

  在市场经济中,公权特别是司法权在市场中,不能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者,而只是中立的裁决者,铁路等国有企业内办公检法,实际上是企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企业办司法的荒谬性正在于此——司法乃国之公器,其权力的行使,只属于国家,而不能为个人、企业或部门所分割。因此,一个法制完善的社会是不允许长时间把司法权力由企业和部门去行使的。应当说,铁路司法若能全面回归地方,则意味着企业办公检法的故事基本上已经终结,但却不意味着司法权必然不会受利益驱使。事实上,在今天的许多地方,虽然公权包括公检法在内的人事、财政已经脱离了所在的企业,但公检法等公权机关仍然驻守在企业内,单独形成系统,公检法机关与驻地企业仍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是,在《看守所条例》修改中,有学者就提出驻看守所检察室监督软弱无力的问题。管中窥豹,铁路司法曾被喻为“儿子审老子”,如果没有彻底从这种利益中独立出来,哪怕只是基于旧有惯性,司法能否独立行使审判权,恐怕仍是未知之数。

  事实上,铁路司法改革还被赋予了更多的期望,比如为司法“去地方化”探路。如果铁路司法改革,在去除司法部门之外,还能在打破司法地方化方面有所建树,则能为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开辟蹊径。比如,司法机构设置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将有助于保障司法权力的独立公正行使。这当然基于铁路司法系统架构与地方行政架构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铁路司法改革能做到独善其身就已相当不错,路还是得一步步地走。

【编辑:吴博】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