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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个人信息保护需国标法律相互配套

2012年04月06日 14:42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知名学者熊培云在一篇名为《第六种自由》的文章中提到,晏阳初曾将“免于愚昧无知的自由”视为第五大自由。而索尔仁尼琴还注意到另一种自由,“除了知情权以外,人也应该拥有不知情权,后者的价值要大得多。它意味着我们高尚的灵魂不必被那些废话和空谈充斥。过度的信息对于一个过着充实生活的人来说,是一种不必要的负担。”

  熊的文章中将索氏的这种免于被垃圾信息骚扰的“不知情的自由”称为“第六种自由”。身处这个信息泛滥乃至冗余信息大爆炸的资讯过剩时代,各种资讯管道像章鱼的触角从各个不曾注意的角落伸出,信息的吸盘牢牢把持住你的注意力,愈是如此,不被垃圾信息骚扰的自由,就愈显得可贵。

  这不是耸人听闻,而是生活常态。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亲身经历:刚生了孩子,妇幼用品的电话就来了;刚买了房子,还没交房呢,中介就一遍遍打电话问你打不打算卖;填个志愿报考大学或去人才市场寻个职位,转身没几天就发现某些机构将学生或求职者资料简历等论斤卖。这些倒卖用户信息,都早已成为规模可观的黑色产业链了。

  有鉴于此,“个人信息保护将出台国标”的新闻,自然引起不少关注。工信部直属的中国软件测评中心透露,他们联合30多家单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正式通过评审,正报批国家标准。

  又一个国标。虽然说以前很多规范行业的统一技术标准,因为没有严格的执行力,最终在打折走样的敷衍下,收效甚微不了了之,导致民众对国标的期待热情不太高,更因为“馒头国标”这样的搞笑色彩浓郁的标准,曾冲淡了民众对制度的敬畏,但是,既然个人信息保护有了统一可行的标准,比起当初混沌一片的信息乱象,总归是件好事。

  “国标”明确了个人信息“使用后立即删除”,以及“最少使用”等原则。即,信息获取满足使用目的就行。登记信息时往往涉及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私人信息,只有约束滥用信息采集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防范信息泄露的危险。

  虽然它规定了“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证、安全保障、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等八项原则,但该国标从根本上说,仍只是一个仅具参考价值的非强制性技术规范。只有参考借鉴价值,而无严格约束能力。换句话说,即全凭自觉。这就不由让人有些沮丧了。

  当然,我们本也不该对一个不具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寄望太高。“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并不少,然而内容较为分散、法律法规层级偏低。”专业的“个人信息安全法”也并未进入立法程序。只有刑法修正案(七)确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曾被视为个人信息立法的一大标志性进程。不过从去年某些网站大规模用户资料泄密,以及某些商业机构倒卖客户个人信息牟利并未受到适格处罚来看,个人信息保护,仍然任重道远。但愿这个国标能与法律威慑相辅相成,让个人信息获得切实保障。(李晓亮)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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