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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流动人口聚居社区原则 过千户须建居委会

2012年04月12日 10:02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对“农转居”村、新建住宅小区等确定管理措施

  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

  核心阅读:进入新世纪以来,北京市进入了城乡一体化、郊区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时期。在新的发展阶段,农民拆迁“上楼”、村落整建制转居、村居民混居、流动人口急剧增加等现象更加普遍,给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北京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加快新建住宅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拆迁新建小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

  今后,在北京,整建制“农转居”的村,不涉及整体搬迁的,应及时申请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社区化管理;居、村民混居的村,居民户数超过500户(含)以上的,可申请设立社区居委会;流动人口聚居区,1000户以上的,应及时设立社区居委会,可下设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委员会。

  记者获悉:北京市民政局等部门日前发布《关于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指导意见》,对新设立组建居委会的原则、措施和保障政策等予以明确。

  《意见》提出,坚持政府主导,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报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具体设置遵循便于加强管理、便于服务居民、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

  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新建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户至3000户之间。城乡结合部地区,尤其是已部分“农转居”、居村民混居的村,筹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和管辖范围可以适当缩减。

  四种类型社区,分类确定居委会组建措施

  《意见》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确定了不同措施。

  对于整建制“农转居”的村,不涉及整体搬迁的,应当及时申请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社区化管理;若干整建制“农转居”的村整体搬迁到新建小区的,要综合考虑居民户数等因素,由新建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申请成立一个或者若干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并适时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件成熟的,可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

  对于居、村民混居的村,《意见》规定,城乡结合部地区,对于部分村民已转为居民、农居混杂的村,要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及时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实现对居民的有效管理和服务。居民户数超过500户(含)以上,可申请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户数在500户以下的,可成立居民小组,纳入邻近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直接管理。

  对于新建住宅区,《意见》规定,新建住宅区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具备三个条件:有适度人口规模,拟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区规划入住人口规模在1000—3000户之间;有居民开始入住;有不低于350平方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用房。

  对于流动人口聚居区,《意见》要求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设立居委会。流动人口聚居区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占全体居民20%以上的新建住宅区。《意见》要求各区县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在经常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鼓励和引导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并在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

  全方位保障,查找基层社会管理“空白点”

  北京市要求各区县把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作为加快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来抓,全面查找基层社会管理“空白点”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保障。

  为了加强居委会建设的人才队伍保障,北京市将积极鼓励和引导持证社会工作者、高校毕业生到新建社区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可下派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学习锻炼、联系工作。

  对于居委会的办公条件,北京市要求新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要将新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其他配套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居住区规划将不予批准。

  为支持“全覆盖”,《意见》还规定,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经费、办公经费、人员经费、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其中,社区办公经费按照每年每户50元标准核拨,主要用于水电气暖、办公耗材、办公电器、办公家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设施运行维护。社区工作者总体待遇不得低于所在区县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水平。(记者 余荣华)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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