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全国人大原高官:乔石曾纠正对人大错误定位(3)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6月26日 09:0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努力健全监督机制

  同立法工作相比,监督工作是人大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也是历届人大常委会想解决而又难以解决好的问题。乔石同志深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的讲话中说:“人大监督是整个国家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加强这种监督,有利于正确决策,减少失误;有利于国家机构的合理、高效运转;有利于防止和消除腐败现象。在加快改革开放,实现由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更需要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为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很大努力。首先,继续把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重要位置。乔石同志说:“法律制定后,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果我们制定的法律得不到实施,实际上等于没有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开局之年就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对这项工作进行了改进和强化。主要是,在每年年初安排立法计划的同时,也制定一个年度的执法检查计划。每次执法检查由一名副委员长负责,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为主,组织若干个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由副委员长向常委会会议作汇报,并将检查报告和常委会审议意见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要求他们限期改进执法工作,向常委会写出报告。五年中,常委会共对21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有的法律实施情况连续检查了两三次。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还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表明对法律实施检查监督的高度重视。通过执法检查,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和审判、检察机关改进执法和司法工作,促进了法律实施,也增强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

  其次,常委会继续坚持每次例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制度。五年中,共听取上述机关的报告34个,包括金融、外贸、教育、农业、廉政、国有企业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等重大问题和改革措施。还坚持每年第二季度听取和审议中央决算报告,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当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从1996年起,在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同时,还安排听取和审议审计署关于中央决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开辟了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新途径。乔石同志还提出,要运用法律的力量,坚决禁止和严格防范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要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廉政监督。如发现有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该罢免的罢免,该撤职的撤职,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支持和督促法院、检察院严格执法,抓紧查处大案要案,坚决惩处腐败分子。

  常委会重视总结和支持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探索和做法。从上世纪80年代起,许多地方兴起了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的热潮,后来又创造了对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的活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肯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两评”这种监督形式。1995年5月,乔石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讲话中说:近几年来,许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组织代表评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对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开展述职评议等,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都肯定了“两评”的做法和经验,为全国人大会议所批准。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总的看来,仍不尽如人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何有效地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还是一个需要研究和探索的问题。多年来,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要求制定监督法的呼声很高。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的决定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根据这个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0年草拟了监督法草案纲要和初稿。后来停顿下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把制定监督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乔石同志为起草监督法倾注了心血。换届不久,乔石同志提出,监督法还是要上。需要制定一个法律规范,对权力进行监督。权力如失去监督是非常危险的。1996年9月6日,乔石同志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监督法起草问题。他说,关于起草人大监督法的问题,我已经讲过多次。我赞成把关于起草监督法的请示报中央,再讲几点具体意见:(1)要把毛泽东、邓小平同志关于依靠人民群众进行监督的有关指示摘录下来,综合成一个材料;把宪法及其他法律中有关监督的规定摘录下来,形成一个材料;把地方人大制定的有关监督方面的法规整出一个材料,同时上报,以便中央讨论时作为依据。(2)搞监督法应充分考虑中国国情,不要理想化。现在一时不易做到的,不一定写进监督法。(3)在监督方面,地方人大积累了一些经验,特别是评议执法机关的干部,这几年反映都比较好。最近听说组织部门有意见,说党管干部,人大评议了,还要组织部门干什么?这是一个误解。现在组织部门考察干部,一般都是在任职前进行考察,就任后工作做得怎么样,人大评议一下,我觉得这是互为一致的,并不矛盾。1997年4月底,我们将拟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稿)》及其说明,报乔石同志。

  5月13日,乔石同志把我和程湘清同志找去,听取关于起草监督法的情况汇报。乔石同志听后说:你们的想法我赞成,具体的内容再考虑、调整。监督法上届停下来,本届我呼吁多次,花了很大精力。我们需要监督法,因为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应当把重大事情解决好。强调党的领导,这没错。党是我们事业的领导核心,指导全党活动的方向、路线;有关国家的事务,还必须依法办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章加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非常重要的。如没这一条,必然出问题。全世界经验证明了这一点。人大监督与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地方搞“两评”反映是好的,与党管干部也没矛盾。

  乔石同志本来考虑,将监督法草案提请当年10月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然后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但这个安排没有实现。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一次会议结束后,在人民大会堂东大厅举行聚餐会。乔石同志说,这届遗憾的是,监督法没有出台。

【编辑:马学玲】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