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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烟花爆竹企业贿赂取得生产许可证应撤销

2012年07月11日 12: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7月11日电 国家安监总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法明确,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办法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办法指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办法规定,发证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公告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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