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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7.14”事件3名当事人被依法处理

2012年07月23日 10:40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宝鸡市公安局获悉,“7·14”事件中的3名主要当事人已被依法处理。

  7月14日凌晨,一辆轿车与一辆出租车在宝鸡市太白路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轿车车主对出租司机进行殴打,其行为导致数百辆出租车在现场聚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围堵、攻击民警及警用设施。

  经过全面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依法对殴打他人的巨某、陈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7日,并处罚金500元、300元的处罚。其中巨某系酒后驾车,对交通事故负全责,已被吊扣驾驶证6个月、扣除12分、并处罚金2000元,对破坏交通事故现场、无证驾驶的违法人员赵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900元。3人均对公安机关的处理无异议。受害人,出租车司机陈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对公安机关依法公正快速处理表示感谢。(记者 魏鑫)

【编辑: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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