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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挪用风险仍存 新一轮社保资金审计结果再敲警钟(3)

2012年08月08日 10:0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社保基金监管亟须专门立法

  对于当前社保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记者联系了河北省衡水市社保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

  这位工作人员说,现在,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主要精力都放在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上,而对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的监管则显得有些不够。“另外,财政部门直接参与对社保基金的日常管理,丧失了其监督地位的独立性,影响了对社保基金监督的客观公正。”

  此外,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信息披露存在一些问题,据介绍,现行文件涉及到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从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没有对公布信息的范围、指标和方式等详细情况作出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感觉有些模糊。”上述工作人员说。

  记者还发现,现行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对小额多期挪用仍缺乏制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社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社保经办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向财政部门虚列用款计划,恶意套取社保基金或者直接截留社会保险费收入,利用收入户、支出户来挪用社保基金。

  在湖南省衡东县检察机关查办的一个案件中,当地一名普通的社保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社会劳动保险局发放股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和单位资金审核不严的漏洞,采取虚增退休人员姓名、虚增代发工资账户再予以冒领的方法窃取国家社保基金,先后作案18次,贪污社保基金332267.84元。

  长期以来,法学界的一个共识是,必须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进行专门立法,以确保对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作出规范化的监督和管理。

  “总的来看,社保基金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在通过社会保险法这样的上位法确立了监管的法律基础后,还应再加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胡继晔说,“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这些本来应当作为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规章来规范待遇发放和报销。由于经办机构无法可依,造成审查不严格,甚至监守自盗。”

  但杨燕绥认为,现有的社会保险法应该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清晰的说明和定位,否则,留给其他配套的相关条例规章或者办法要解决的问题就太大了,“也不太好办”。(记者杜晓 实习生唐瑶瑶)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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