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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或设立“城管警察”破解执法难

2012年08月29日 11:0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昨日首次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十类不文明行为将被作罚款处罚。不过,由于深圳在相关不文明行为单行法规的执行效果上曾非常不理想,因而此次能否真正让条例有实操性和顺利执法成为立法成败的关键之一。

  记者注意到,由于在调研过程中普遍反映的城管没有人身方面的强制权力,执法受限很大,因此条例规定,公安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或是派出机构协助城管执法,而其立法说明则补充“如设立城管警察”。

  据悉,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进行立法在全国尚属首次。此次市人大将开门立法的阶段前移,在此次审议前,先围绕“何种不文明行为应进行处罚”、“不文明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城市文明应如何维护和提升”展开三轮民意调查,回收近30万份调查问卷,许多意见都被吸纳。

  处罚手段多种创新,7日内缴罚款只付五成

  由于在调研过程中,市人大发现自然人违法成本过低是导致深圳不文明行为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条例此次结合民意调查的结果,并借鉴日本的《轻犯罪法》以及香港的《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条例》等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突出了对不文明行为处罚机制的创新。

  “民意调查中,有85.2%的市民认为有必要对不文明的违法行为实行累积加重处罚制度。因此,规定‘对于一年之内三次以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两年之内十次以上违反的,则将违法信息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如果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还应当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罗敏说。

  为了防止“以罚代管”或者片面追求罚款金额的现象,条例还规定:违法行为人违反十项不文明行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所缴纳的罚款金额应当为所处罚款的50%。与此同时,条例还新增了社会服务制度,赋予违法人选择的权利,即在被处以50元以上罚款的的情况下,该违法人可以申请参加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

  此外,条例还简化罚款处罚程序,对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下罚款的,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出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小区物管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要担责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不文明行为如噪音、违建和高空抛物等都是在社区、小区发生,为此,条例也新增了违法行为人所在的社区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的责任,要求他们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通知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不作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还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

  此外,单位和经营主体也被认为是有义务劝阻、制止在其场所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以此来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管。不作为的,将处以与违法行为人应受处罚数额的加倍罚款。

  【焦点】

  如何解决执法受限大?今后或设立“城管警察”

  由于目前在调研过程中普遍反映的城管没有人身方面的强制权力,在执法方面受限很大,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因此,此次条例还透露,公安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或是派出机构协助城管执法,如设立城管警察。

  而关于“城管警察”一事,早在2008年深圳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上,市政协委员杨立勋就提出过《关于组建深圳市城管警察的建议》的提案,一时间犹如石子砸入平静的水面,引发各方争议。

  杨立勋曾表示,在纽约、伦敦等世界先进城市,城市管理执法统一由警察行使。警察不仅管刑事犯罪,也管乱摆卖、乱丢垃圾、乱停靠、公共场所插队、乞讨、流浪、违法建筑等行为,似乎是一种国际惯例。在他看来,成立城管警察还可以很好地解决暴力抗法问题。但也有专家认为,根据国际惯例,所谓的“城管警察”就是警察多承担责任,而城管则应该完全取消,这样的“升级”不符合警察的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在一番争论之后,深圳至今并未设立城管警察。

  不配合执法怎么办?处罚决定将送达所在单位或社区并通报

  针对拒不执行或不配合执法的情况,条例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送达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或所在社区给予通报。同时,执法部门还可以将该项处罚及拒不执行的情况通知出入境管理、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相关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大不文明行为将被处罚

  (一)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并处200元罚款;

  (二)随地吐痰、便溺的,责令清理,并处200元罚款;

  (三)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践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四)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的,责令清理,每处并处200元罚款;

  (五)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并处200元罚款;

  (六)携带宠物者未及时清除其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责令清除,并处500元罚款;

  (七)损坏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八)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并处5000元罚款;

  (九)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00元罚款;

  (十)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执法人员予以劝阻,对经劝阻无效者,处500元罚款并劝其离开该场所。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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