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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夺命电梯”经不起“三问”

2012年09月17日 17:3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9月13日13时许,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C区7-1号楼建筑工地上的一台施工升降机在升至100米处时发生坠落,造成梯笼内的作业人员随笼坠落,截至当日16时55分,已发现19人死亡。而在前两天,浙江省瑞安市一位母亲抱着孩子乘坐电梯时,电梯门打开电梯却未至,最终引发惨剧,母亲坠落电梯井不治身亡(据9月13日新华社消息、《现代金报》)。

  在频发的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背后,笔者认为,除了制度漏洞外,“人祸”因素总是挥之不去,每起事故都经不起“三问”。

  一问,采购环节是否公开透明?作为采购电梯的单位,由于一次性采购数量较小,往往没有聘请专业公司参与采购,而本单位又缺乏相应的技术人才,因此问题电梯比较容易蒙混过关。如果在采购环节还掺杂开发商压缩开发成本,领导交代、部门推荐,甚至经办人员中饱私囊等腐败行为,就必然为今后的使用安全埋下隐患。

  二问,监管过程是否落实到位?在公布的电梯事故调查结论中,“制造缺陷”、“超龄服役”、“维保流于形式”等原因往往是电梯事故的罪魁。按理说,这些问题应当比较容易发现。现实的情况是,在生产、安装、运行、维护等环节,某些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非但没有担负起公众安全“看门人”的责任,反而成了问题电梯违法运营的护身符,往往是等出了大事后才姗姗来迟。

  三问,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滞后?当前,对电梯安全监管缺乏必要和专门的法规约束。比如,对报废电梯管理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报废电梯被不法分子收购、拼装、倒卖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在现实生活中,更鲜有责任人因为发生电梯安全事故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相比而言,一些欧美国家对电梯安全的管理就非常严格,许多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获当地立法机关授权,将电梯的监督管理从劳动安全扩大到公众安全;发生重大事故,生产企业负责人将被以业务过失致死罪追究责任,并且永远退出电梯市场;监管单位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和经济处罚。

  人祸比制度漏洞更可怕。面对悲剧,我们不能将遏制电梯安全事故寄希望于生产者的良心发现,更不能以不法企业的狡诈手段作为监管失察的借口。

  相关部门在忙于亡羊补牢的同时,更应当对照“三问”,认真检查自己职责履行得怎样,深入剖析还有什么短板要弥补,尽快健全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向社会作出杜绝悲剧重演的庄重承诺。公众期望看到有关部门拿出实实在在、取信于民的举措来。(徐娟)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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