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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监局要求各地报送煤矿设备安全专项检查情况

2012年10月30日 17: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0月30日电 据国家煤监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煤矿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要求,所有煤矿企业和所属矿井要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经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抽查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最后形成总结材料报告并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设备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设备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煤监局决定自11月至12月上旬组织开展一次煤矿设备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所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井工矿井。

  通知指出,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内容,一是矿用空气压缩机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矿井是否已按规定淘汰禁止使用的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下空气压缩机是否具备安全标志,保护装置、检测检查记录,安装位置、维护管理是否正确到位等。

  二是矿井斜井(巷)提运人员设备设施使用和管理维护情况。重点检查提运人员设备是否按规定安装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并按规定定期检验检测,设备使用和管理维护记录是否完善等。

  三是《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应予淘汰设备台账,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淘汰,未按期淘汰的设备、工艺的数量、比例及主要涉及的淘汰项目类别等。

  通知指出,按照统一部署、分段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要求,采取企业全面自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点抽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督导检查的方式进行。自2012年11月开始,到12月上旬结束。共分3个阶段进行:

  一是全面自查阶段(11月上中旬)。

  所有煤矿企业和所属矿井按照重点检查内容要求,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填写附件1~3报送至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分类登记建档,并按有关规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到位。

  二是重点抽查阶段(11月下旬~12月上旬)。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基础上,按照重点检查内容对辖区内煤矿设备设施使用和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填报附件4~6。

  三是督导检查阶段(12月上旬)。

  由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负责人带队、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1~2名专家组成督查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明确专项检查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安排部署。督促煤矿企业全面排查设备安全隐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专项检查与日常执法监察相结合,与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相结合,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严格执法,发现煤矿安全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汇总分析辖区内煤矿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情况,专项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于12月15日前将驻在辖区专项检查总结材料及填写的附件4~6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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