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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区直单位同城同酬

2012年11月16日 09:24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11月15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社厅”)在南宁举行新闻通报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我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到第三阶段,继在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后,其他事业单位也已开始实施绩效工资制度。自治区直属第三批事业单位统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补发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各市也在陆续开展相关工作,截至今年10月底,已有南宁市、柳州市等8个市印发了有关实施文件。

  绩效工资实现“同城同酬”

  今年8月,自治区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执行属地标准。即从2012年1月1日起,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可按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若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低于现执行的标准,则按较高一方的标准执行。

  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刘建宏表示,此举解决了区直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同城不同待遇”问题,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长期偏低的问题。以某驻邕高校的退休校长领取的待遇为例,在此标准施行前,该退休校长领取的退休工资不足4000元。新标准实施后,目前每月可领到9000多元,是原来的近3倍。

  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提高待遇

  自治区人社厅有关负责人称,考虑到长期以来,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偏低的问题,我区先后出台了几项政策,要求对上述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照“相对就高”的原则确定,有效地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水平。

  该负责人还表示,在我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推进中,发现部分市出台的绩效工资文件存在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待遇水平失衡的问题。为此,自治区人社厅要求各市在制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实际,适度提高其待遇。如二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三级管理人员(正厅级),三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四级管理人员(副厅级)等。

  相关补发和审核工作正在落实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自治区直属第三批事业单位统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补发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截至11月上旬,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已基本完成2010年、2011年区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补发审核审批工作,共4.59万人,补发金额约计5.41亿元;以及2012年区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执行属地标准的审核审批工作,共2.89万人,将补发金额约计2.42亿元。各市也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各市补发2010年、2011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共5.49万人,补发金额约计5.52亿元;将补发2012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共4.89万人,补发金额约计3.21亿元。

  此外,记者还从会上了解到,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区城镇新增就业44.51万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9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人数77.13万人。同时,广西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88.87%,比去年同期高出约5个百分点。(南国早报 记者吴欣)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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