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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四类单位须留定量岗位招录残疾人

2012年11月21日 10:27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记者昨天从大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35条,主要涵盖了残疾的预防与康复、残疾人的教育保障、就业扶助、社会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政府责任等6个方面内容。其中,在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上有了新的突破,在国内具有领先的水平。

  残疾人劳动权利实现新突破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实现的重要制度,但实践中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成了一大难题。记者了解到,市残联今年在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做了一项残疾人用工情况调研,结果显示,全市范围内只有77名残疾人在岗,主要集中在教育与卫生系统。《规定》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据悉,目前全国只有北京市有此项立法规定,大连市走在了全国先列。

  残疾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

  《规定》还指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驾驶汽车创造条件,公用停车场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位,还有城市保障性住房应照顾残疾人家庭的特殊需求,农村危房改造应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等。同时,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享有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待遇,并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此外,《规定》明确提出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逐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半岛晨报 记者齐芳芳)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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