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质检总局就海南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征意见(2)

2012年11月27日 17: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七条 游艇离境时,应当在离境3小时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后出现人员变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

  游艇在入境口岸停留不足24小时出境的,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总申报单》、游艇操作人员及随艇人员名单等有关资料。入境时已提交且无变动的,经艇方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声明,可以免予提供。

  第十九条 出境游艇经检疫查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等证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游艇入境后,发现受染病人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到达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境内航行、停泊期间,不得擅自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在艇上封存的物品。

  游艇上的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等,艇方应当放置于密封的容器中,在离艇前应当实施必要的检疫除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游艇实施卫生监督,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指导采取必要的检疫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或者码头、游艇俱乐部实施卫生监督,游艇俱乐部和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游艇停泊水域或者码头,满足下列条件的,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在该水域或者码头实施检疫:

  (一)具有管理和回收游艇废弃物、垃圾等的能力;

  (二)具有对废弃物、垃圾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

  (三)具备相关的口岸检验检疫设施,满足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和检疫处理的需求。

  第二十五条 游艇在境内停留期间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科学应对,妥善处置,防止疫情扩散传播。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游艇码头等场所设立工作点,实行驻点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游艇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入境、出境的游艇,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等物品的;

  (二)入境、出境的游艇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三)游艇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单、证的;

  (四)游艇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检疫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入境、出境游艇,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二)游艇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三)未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四)未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第三十条 未经检疫查验,从游艇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海南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随艇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游艇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海南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三)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四)擅自抛弃随艇过境的动物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游艇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

  (五)艇上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携带无官方动物检疫证书,或者检疫发现有疫病疫情的伴侣动物上岸的。

  第三十二条 出入境人员拒绝、阻碍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出境前履行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海南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

  “游艇”仅限于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艇方”是指游艇所有人或者其使用人。

  “艇上人员”是指驾驶以及乘坐游艇的所有人员。

  “游艇俱乐部”包括为出入境游艇提供游艇靠泊、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游艇俱乐部、游艇会以及其他组织。

  “受染”是指受到感染或者污染(包括核放射、生物、化学因子),或者携带感染源或者污染源,包括携带医学媒介生物和宿主,引起国际关注的传染病或者构成其他严重公共卫生危害。

  “受染嫌疑”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已经暴露于或者可能暴露于严重公共卫生危害,并且有可能成为传染源或者污染源。

  “受染人(物)”是指受到感染或者污染或者携带感染源或者污染源以至于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人员、伴侣动物、行李、物品、游艇等。

  “受染地区”是指需采取卫生措施的某个特定地理区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十六条 其他地区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XXXX 年XX月XX日起施行。

【编辑:张志刚】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