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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禁擅发事故信息 查看下一页

2012年12月11日 11:41 来源:黑龙江日报 参与互动(0)

  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日前,省政府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近日将正式实施。

  《办法》的制定实施是我省安全生产领域一件大事,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办法》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原则、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和事故调查处理主体,确定了事故调查组下设三个工作组和相应工作职责。对事故调查组工作机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事故结案、事故督办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做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制定实施,有利于准确查明事故原因,科学认定事故责任,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对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质量、效率和权威性,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深刻领会《办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办法》的内容,把《办法》的学习宣传列入重要日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活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事故调查处理能力,增强企业从业人员遵章守法意识。进一步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认真按《办法》规定,准确、有效地履行好法定职责,确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12〕6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至29人死亡,或者50人至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至9人死亡,或者10人至49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至2人死亡,或者1人至9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本办法,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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