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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简化准生证办理 外来工办证只需15工作日

2012年12月14日 09:5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国家人口计生委上周发布了《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作为中国第一人口大省、第一流动人口大省,广东迅速出台相关贯彻政策。

  广东新规定使以往“办理准生证需盖章签字40多个”、“奔波两地半年无果”之类的折腾正式结束。另外,新政策还提出,将逐步取消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省内流动人口的纸质婚育证明或婚育情况证明。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骆文智昨日接受南方日报记者专访,详细介绍这一惠民新政的三大亮点。他表示,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计划生育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全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以方便广大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推动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从重管理到重服务的职能转变,为构建“和谐计生”、“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亮点1 所需材料能简即简

  按照广东省人口计生委的新规定,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服务事项所需要的材料,能精简的要尽量精简。除身份证、结婚证等必需的证件外,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或者省际协调沟通等能够证明当事人婚育情况的,不应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全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按《通知》要求,将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于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一孩生育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要即时办理。同时,将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的时间由怀孕后三个月至生育前,调整为怀孕后至生育前。

  亮点2 实行首接责任制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的新规定明确提出,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办证难。

  第一,实行首接责任制,由受理一方服务到底,不得推诿。

  第二,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认真履行信息核查责任,及时为流出人口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不得因当事人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而不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不作一孩生育登记。对确实无法查明当事人婚育状况的,应依据当事人的承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现居住地要按照《广东省关于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的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对信息核实确实有困难的,应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办理。

  第四,积极探索,逐步取消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省内流动人口的纸质婚育证明或婚育情况证明。

  亮点3 可委托他人代办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的新规定明确提出,在全面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基础上,大力开展个性化服务。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主动上门提供办证服务。要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实行全程办事代理服务制。同时,要推进服务平台前移,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委直接为群众提供办证服务。

  提示

  办准生证只需3证件4环节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的新规定提出,拟在广东现居住地生育一孩、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要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即俗称的“准生证”,只需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和女方的广东省居住证这3种证件,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办理。有以下4个工作环节,一般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结。

  1.受理:申请登记的已婚育龄夫妻需填写《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受理机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2.审核:受理机构应及时通过广东省人口信息系统、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婚育情况。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现居住地要求核实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3.办理:对基本材料齐全,经核实婚育信息无误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并出具《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

  4.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后向申请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记者 陈枫 通讯员 刘占峰 高明明)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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