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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劳教改革要防止新瓶装旧酒

2013年01月09日 04:2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改革不偏离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不偏离基本的公平与正义,这才是公众所期待的劳教“变法”。

  中央近日释放出年内“积极推进劳教改革”的声音,一时间,舆论沸腾,赞赏与期待成为主流。

  但也要看到,这种赞赏与期待,多源于对劳教改革的乐观。这种民意表达,正是劳教改革最有力的推动者。民意可用不可戏。对望穿秋水的劳教改革而言,公众已经不起哪怕一次的“狼来了”。

  去年底就曾有消息披露,劳教制度改革已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进行试点。从南京市政府去年发布的《关于成立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

  可以看到,此项试点并不是几个地方的率性所为,而是根据中央确定的试点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稳步开展。

  试点的经验需要总结推广,教训需要吸取改进。回顾历史,立足当下,劳教制度的改革绝非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我们更应计算这一改革的积极影响,而不应仅仅看到部门利益的“小账”。

  若以后不再适用劳教,那在押的被劳教者怎么办?没有了劳教,那些虽不构成犯罪但也属恶性违法的,又怎么办?

  从现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模式来看,仍是由公安部门主导。若这就是劳教改革的方向,不免让人平添几分忧虑。因为劳教之所以成为众矢之的,并不在于它的名字,而在于它有违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一些基本底线。

  就像“劳动教养”的实质并不是“劳动”,也不是“教养”,而是惩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也有可能既不是“教育”,亦不是“矫治”。因此,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立法上,必须就劳教之恶作出正面回应。比如,在公安部门“自立、自侦、自诉、自审、自执”这一堪称内部的程序上,予以革命性的改造,防止新瓶装旧酒。

  若未来真采纳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取代劳教,引入司法化程序是必需品。矫治个案理当交由法院——而不是由公安部门来裁判。与此同时,矫治的对象也应大大缩小,被矫治人还应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和有效的救济管道等等。

  无规矩不成方圆,劳教改革如箭在弦,势在必发。当年的劳教是以一纸违宪违法的规定适用多年,此番改良革新,也当遵循既定的立法程序,确保依法立法。改革不偏离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不偏离基本的公平与正义,这才是公众所期待的劳教“变法”。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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