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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监管部门义务配合个人信息泄露调查

2013年01月22日 10:4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两会微信平台

  关键词:个人信息

  1月9日,扬子晚报刊登一则报道:常州市民陈先生新车买了不到一周,即遭到“购车退税”诈骗,损失2300多元,他怀疑个人信息被泄才导致财产损失,将车管所、4S店、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被法院驳回。“陈先生的遭遇折射出当前个人信息被泄露后面临的维权困境。”昨日,参加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的委员们谈到这个热点话题时表示,当前,我国七成个人信息泄露是单位内部人员作案。因此,亟待通过更为详尽的立法,让市民摆脱维权中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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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提问

  买完房子,装修的人找来了,中介找来了,保险的人找来了,现在国家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是不是意味着可以告开发商,请两会代表委员关注。

  委员回复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新“决定”为武器,可先向监管部门请求协助调查,在获取线索证据后提交法院,由法院进行更深入调查取证;同时,被告单位在法庭辩论环节也要自证清白,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力责任。

  现状披露

  七成个人信息泄露是内部作案

  刚买车上牌,就有各类广告和诈骗短信发到手机上;刚生孩子,就有人发短信推销奶粉、玩具等……类似的烦恼,相信很多市民都遇到过。

  来自民盟的省政协委员、江苏无锡漫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卉青说,我们的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年龄、学历、收入甚至身份证号码等真实的个人隐私信息,都掌握在相关单位手中,本应得到严格的保护,却被轻易泄露出去,成为赚钱、诈骗的工具,说明有关部门监管存在极大漏洞。

  来自九三学社的省政协委员、南航大秦小麟教授是国内最早从事网络信息安全的专家之一。他更进一步指出,个人信息泄露是有源头的,其中七成泄露是掌握个人信息的有关单位内部人员作案。借助网络泄露、倒卖个人信息,成本低而获利快,老百姓往往很难及时知情,很少报警,使得这类犯罪迅速蔓延,有的发展成覆盖全国的巨大信息交易犯罪网。

  深度剖析

  泄露个人信息跟偷卖东西一样

  “光天化日之下,你说会不会有人到新街口,拿起一块砖头砸破一家商场的大门?应该不会!但在网络上,入侵别人计算机盗窃倒卖个人信息,简直是肆无忌惮。”秦小麟委员说,“从性质上讲,网络上泄露个人信息,跟现实中盗卖物品、打砸商场一样。”

  王卉青委员说,网民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露,继而遭受损失,维权渠道不畅通,首先是投诉无门,打官司之前,几乎找不到一个能给他说法的监管部门;其次不知具体状告谁,谁泄露了他的个人信息,作为个人他很难取证;再就是该主张什么样的权益,是不是只有索赔一项,还是可以寻求其他救济,这些都不明确。

  委员们告诉记者,因为泄露个人信息而坚决主动维权,这样的事例还很少;扬子晚报报道的常州陈先生的维权,以及他遭遇的“断头路”,就是当前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现实困境体现极为典型的一例。

  具体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作维权武器

  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可举报,监管部门有义务配合协助调查

  常州陈先生的官司败了,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认定陈先生被诈骗损失2300元,与车管所、4S店、保险公司无关,他们不可能掌握陈先生的银行卡密码。委员们认为,这里最重要的是,要找出到底是谁泄露了陈先生的个人信息。按民诉法规定,这个举证责任要陈先生个人承担。

  秦小麟委员表示,倒卖、窃取个人信息是高科技手段犯罪,不是一个普通公民的一般能力所能达得到的,要由专业技术人员才行。在这个极为关键的举证环节,让陈先生个人证明是谁干的,其实很不现实,也是没道理的。所以,他认为,这样的维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应由掌握陈先生个人信息、作为被告的有关单位来承担。

  王卉青委员说,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并实施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相关问题给出了回应,网民们应该学会在维权时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确授予主管部门监管的权力,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网民个人电子信息。一旦网民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可以直接向主管部门举报。同时,主管部门获得“决定”授予的监管权力之后,对网民的举报或投诉,有义务对涉嫌泄露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制止、调查和查处。

  如果网民打官司,在涉及举证到底谁泄露他的个人信息时,个人固然可以调查,但难度极大,这时应向涉嫌人员或单位的主管部门请求协助调查。王卉青委员认为,根据“决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并根据调查的情况向网民提供线索。网民拿到主管部门提供的线索,就可作为线索证据提交法庭,由法庭对被告进行更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在法庭辩论环节,被告的单位或个人也必须证明,自己从未泄露网民的个人信息,否则也要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不过委员们同时指出,目前虽然已有“决定”作为最新的法律武器,不过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维权是个新问题,技术要求高,现行法律应该进行修订完善。(记者 于英杰)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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