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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3年02月01日 13:40 来源:河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应急预案明确,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对每级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应急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也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其中,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当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和部门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燕赵都市报记者刘彬)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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