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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长谈执法为民:要立足制约公权保障人权

2013年03月11日 19: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基层检察长谈执法为民:要立足制约公权保障人权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 中新网记者 夏涵摄

  中新网3月11日电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今日在谈到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时表示,要立足于“制约公权,保障人权”,进一步的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3月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组织中国新闻网、中国人大网、人民网、新华网等12家网站,联合举办主题为“强化监督 执法为民”的网络访谈。邀请3名检察系统全国人大代表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有网友提问称,今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实施,这对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具有重要意义,请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体现执法为民的理念?

  杨克勤回答说,去年的人代会以高票通过了刑诉法的修正案,这本身就反映出一种民意。在去年一年,检察机关在人力、财力、执法方式转变等方面,都做了充分的准备。

  杨克勤表示,将从四个方面开展工作。首先,法律的正确实施要在执法理念上有一个重大的调整。修改后的刑诉法,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作为检察机关,就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从过去“在打击犯罪中保障人权”变为“在保障人权中打击犯罪”。比如,对过去一些地方存在的刑讯逼供、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等问题,要加强监督,依法纠正。

  第二,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对严重刑事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涉黑犯罪,一定要严厉的打击,该批捕的及时批捕,该起诉的及时起诉,该向法院提出从严惩治建议的也要依法提出,确保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样,经济、社会发展才有充分保障。

  第三,坚持对轻微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偶犯、初犯,应该给予从轻、减轻处理,尽可能适用刑事和解、不起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最后一点,是要立足于“制约公权,保障人权”,进一步的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具体有4个方面:一是对侦查活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要加大监督力度。同时,对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也要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二是对刑事审判活动,要全面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就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起诉的同时,最后要向法庭提出量刑的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这个量刑建议进行辩论,最后由法官来作出最后的判决。对量刑建议检察机关要全面的履行这样的建议制度。同时,还要加强对刑事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的监督。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必要性要进行审查,加大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由过去的事后监督变成同步监督。四是要开展对刑事执法、司法部门妨害诉讼行为的专项监督活动,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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